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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禁售令:经得起法律推敲吗?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2003年,电动自行车在全国一些大城市普遍遭到一系列“封杀”:不给挂牌、不让上路和禁止销售。8月18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状告福州市工商局违法禁销电动自行车案,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电动自行车真就走不动吗?

  图为被禁售的电动自行车

  禁售

  2003年6月1日,福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通告》要求,在6月1日前,持有经营范围中含电动车项目或类似项目的营业执照,从事电动车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本通告颁布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电动车销售项目或注明在经营范围中不含电动车项目。逾期未办理的,原营业执照中的电动车经营项目一律无效或不予认定。在上述期间内,从事电动车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清理电动车,但不得继续销售。

  在对电动车下达禁售令后,福州市遂进行联合执法。自6月1日起,福州市公安、工商、税务、城管等联合执法,强令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拆毁、涂改商店门头,扣留电动车,严禁销售。

  福州市政府之所以出台禁售规定,也有自己的考虑。福州市道路多为混合型交通,路网密度低,结构不合理,加之主、次干道和支路的比例不当,“断头”、“瓶颈”路段多。而该市现有自行车120万辆?煵缓?未报牌、无牌车辆?牐?平均每1000人拥有960辆,远远高于国内其他城市。据业内人士估计,迄今全市上路的电动自行车已超过10万辆,销售电动车的商家也达到100多家,在市中心五一广场附近甚至形成了“电动自行车销售一条街”。按照该市目前城市道路及自行车的交通安全状况,电动车一旦融入自行车流,其交通安全更加令人担忧。仅2001年福州市发生的自行车交通事故就有183起,其中50人死亡,143人受伤。正是基于这种交通状况的考虑,福州市政府出台了这一禁售令。

  应该说,电动自行车在福州有过一段风雨历程。1995年下半年,电动自行车初现福州。当年下半年福州市公安局有关部门批准1000辆“路益”牌电动自行车挂牌。2001年6月,福州市公安局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发布公告,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市区道路上行使,并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违反者予以处罚。此规定一出即招致许多市民的反对,不少电动自行车仍是“违法”上路,甚至还有人告上了法庭。2001年7月,福州市民李恒华等20位电动自行车用户向福州市鼓楼区法院提起集团诉讼,状告福州市公安局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为电动自行车挂牌。10月23日,鼓楼区法院做出一个“各打五十大板”的判决:福州市公安局的通告对电动自行车没有约束力;李恒华等人提出的为电动自行车挂牌的诉求于法无据。

  在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电动自行车迎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无疑,这也给交通带来了更大的压力。

  诉讼

  自发布禁售令以来,相关商家、厂家和消费者纷纷质疑福州市政府禁售电动自行车的合法性。首先挑战这一禁令的是福州海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利达公司)和浙江省金华市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他们以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通告》作出的有关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据起诉状称,2003年6月2日,被告福州市工商局下属执法部门对合法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的海利达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令其“立即停止销售电动自行车”。6月3日,执法人员在海利达公司营业执照正本上强行写上“禁售电动自行车”并加盖工商注册登记章。之后,被告分别以海利达公司“超范围经营”和“无证经营”为由,3次发出《扣留财物通知书》,共扣留电动自行车39辆。在此期间,被告还组织人员强行拆除海利达公司各销售店的灯箱和招牌,商店被迫关门停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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