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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投资客体的法律性质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投资客体是指主体在投资活动中,其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投资客体的法律性质,是指投资客体在法律上区别于其他经济行为客体的本质属性。投资客体是投资制度的基本范畴,是建立完善的投资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础。不断深入地研究和揭示投资客体的本质属性,对于不断完善投资法律制度、规范投资行为和加强投资的法律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目前的投资制度理论中,由于各种原因至今还没有能够对此进行完整系统的研究,这里试就此进行进一步探索。

  一、投资客体的构成要件分析

  投资客体的构成要件,是指成为投资客体在法律上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也是投资法律对其客体资格的基本要求。投资是一种联系非常广泛的经济法律行为,具有非常广泛的社会和经济联系。因此,投资客体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也是非常复杂的。按照客体在投资活动中所处的不同阶段,可以将其具体分为投资财产客体和投资成果客体,它们在经济法律性质上是具有明显区别的两种价值。

  (一)投资财产客体的构成要件

  投资财产客体是指主体在投资活动中所投入的、享有其法定财产权的各种出资财产。它是投资活动的第一客体,没有可投入的财产就不可能产生投资行为。投资的财产客体具有许多种类,从投资财产的接受方来看,凡符合其使用价值和价值要求的财产,在法律允许其转让的条件下都可以成为投资财产客体。从投资主体的角度看,只有投资主体享有法定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的财产才能成为投资财产,不享有法定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的财产不能成为投资财产。这里,为了能够深入研究不同投资财产客体的法律性质及其基本构成要件,按照投资主体的财产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同,将其进一步分为全权投资财产和限权投资财产。

  全权投资财产,是指投资主体享有投资财产的绝对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其处置行为和收益行为不受第三者限制的投资财产。全权投资财产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完全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分配权。完全的所有权,是构成全权投资财产的首要条件。但享有客体完全的所有权,并不一定就能够享有完全的使用、处置和分配权。因为,其中的每项产权都能够依法进行一步分解,使其不完全归所有人享有。在此条件下,所有主体可能仅享有该财产的部分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甚至可能不享有任何使用权和处置权。因此,全权投资主体必须同时享有投资财产客体的全部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的分配权。否则,该财产就不是全权投资财产,甚至不可能成为投资财产。

  限权投资财产,是指投资主体享有投资财产的部分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其处置行为和收益行为要受到第三者限制的投资财产。由于能够同时享有处置权能和收益权能的只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限权投资财产会出现两种基本情况:一是所有权有缺陷的投资财产;二是使用权有缺陷的投资财产。它们都会因投资主体不享有完全的财产权利,使其投资行为受到第三者的限制。所有权存在缺陷的限权投资财产有两种可能,一是所有者不享有使用权,并因此而不享有处置权和仅享有不完全的收益权,这时该财产就不可能成为现实的投资财产;二是所有者仅享有部分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这时该财产只能有限制地成为投资财产。使用权缺陷的限权投资财产也有两种可能,一是使用权人享有部分使用权、处置权和分配权,这时它只能有限制地成为投资财产;二是使用权人享有部分使用权和分配权但不享有处置权,这时该财产就不可能成为投资财产。

  (二)投资成果客体的构成要件

  投资成果客体是指主体在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享有其法定财产权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它是投资活动的第二客体,没有财产客体的投入就不会形成成果客体。投资成果客体首先要求,它在法律性质上必须是各种形式的资产。这是作为投资成果客体的首要条件。其次,这些资产必须是通过投资活动形成的资产,通过其他途径形成的资产因不存在投资行为,不能作为投资行为的成果。第三,投资主体必须享有该资产的使用权和收益分配权。否则,他就不可能实际经营该资产,就无法实现其投资目的,这种财产的投入行为也就不能被称为投资行为。第四,在投资成果客体的具体存在形式上,它既可以是投资主体的全权资产,也可以是其特定的限权资产;既可以是有限债务责任资产,也可以是无限债务责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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