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其它经济法论文 >
关于我国罢工现象的立法思考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我国从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企业全面实行了新型用人制度,新旧制度的交替带来了利益格局的调整,观念上的差异,势必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引发各种劳动争议。最近几年,随着劳动关系日益市场化和契约化,劳动争议案件呈明显的增长趋势,从1987年7月31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来,我国至今已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达上百万件之多,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多,由此而引发的企业职工怠工和罢工事件也时有发生。大规模的劳动者集体罢工事件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对劳动者的集体罢工行为,应当通过国家立法进行规范。而目前我国关于集体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法规却很不完善,造成了目前在处理有关劳动者罢工现象时无法可依。本文针对我国已经出现的罢工现象作一法律上的探讨。

  一、罢工立法是市场经济国家规范集体劳动争议的有效手段

  在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方法是签订集体合同。签订集体合同是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来实现的,集体合同是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较量的最终结果。集体谈判制度不仅存在于资本主义国家,也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集体合同制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几百年来,工业化国家中的工人阶级就是通过集体合同的签订,逐渐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利益保障,诸如工资收入的不断提高、休息时间的不断增多、社会保险待遇的逐步扩大,都是集体谈判的结果。

  由于劳动关系主体双方都有不同的利益追求,在经济利益上的固有矛盾,决定了劳动争议的发生总是难以避免的。特别是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使工人阶级队伍迅速扩大,工人阶级在集体谈判中的地位和力量得以提高,使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急剧增多。集体劳动争议备受各国政府关注。因为集体劳动争议的最激烈表现形式为工人集体罢工和雇主闭厂。这些都会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产生直接的影响。维持良好的劳动关系,减少与缓和劳资冲突,是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各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及各发展中国家,无不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作为治国安邦之大计。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上半叶,一些国家对劳动争议案件先后摒弃了放任自流的不干预政策,相继采取了立法手段来规范集体劳动争议的解决。如英国、德国、美国、挪威、法国等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以及印度、泰国、巴西等发展中国家,都纷纷颁布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的法律。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制化,为劳资双方和平解决相互间争端,提供了最好的出路。

  罢工现象作为集体劳动争议的一种最激烈形式,主要是发生在集体谈判过程中,一般来说,西方国家的集体谈判大多数能够顺利进行,最后劳资双方达成集体协议。但当劳资谈判陷入僵局时,劳资双方都可以宣布谈判失败。此时,由劳资双方都能接收的第三方出面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劳资双方都可以向对方施加压力,即采取“工业行动”。经过一番较量后劳资双方再重新谈判,由各自作出一定妥协与让步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最后签订集体合同。在西方国家,“工业行动”是指工会方面举行的罢工行为和雇主方面采取的封闭工厂的行为。“工业行动”在西方国家又称为“工业冲突”。各国立法机关最初对于制定有关“工业行动”方面的法律并不积极。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各国的工会组织逐渐成为一支强大的社会力量,工会组织的影响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工会组织的领导下,工人阶级为了争取和维护自身的经济和社会权利,罢工浪潮的规模也日趋扩大。诸如1992年4、5月间发生在德国西部的大罢工,曾使城市交通、邮电、垃圾清理等一系列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全部陷于瘫痪。这次罢工规模之大,持续时间之长,在德国近几十年的历史上是少有的。德国在1981年至1984年平均每年因罢工而损失的工作日为759000天。可见,罢工现象对社会的冲击和影响是巨大的。为了规范“工业行动”,各国在受理“工业冲突”案件过程中,逐渐开始发展、完善了有关“工业冲突”方面的法律。在一些国家,法律上一方面承认工会有罢工的权利,另一方面又担心罢工现象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在承认罢工是工会的合法权利的同时,又规定了许多限制条件。例如,德国法律规定,采取“工业行动”是集体谈判双方的权利,只有当“工业行动”的目的是为了达成集体协议时,“工业行动”才是合法的。美国法律规定,政府雇员(包托政府所属的公司雇员)罢工是非法的。参加罢工的政府雇员应立即予以解职,而且3年内不得在任何国家机关中担任公职。韩国法律规定, 涉及国家、地方政府以及国防工业中的工作,不得有对抗行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