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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也要理顺产权关系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理顺产权关系,这个通常不会被认为存在于民营企业中的问题,其实在民营企业中也普遍存在,这对于打算自己创业的人来说,是一个不能不注意的问题。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个人投资设立企业有一个逐渐开放的过程,同时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一个提高的过程,导致在民营企业的产权关系-即股权关系问题上,存在着许多的问题。笔者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过的相关问题,大致可以分为几类:挂靠集体企业、借用他人名义致使工商登记未作相应记载。这些名不符实的状况,都可能导致创业投资人的重大损失。

  笔者最近承办的一个案件就十分典型。我的四名当事人在上世纪90年代与人共同在上海郊县合办了一家玻璃厂,由于当时政策所限,他们租赁了一家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名称及经营范围与玻璃无关),更名为玻璃厂,投入了全部资金,进行生产活动。其间,由于这些投资者不知的某种原因,该企业歇业了,投资人中的经营者将另一家集体企业更名为该玻璃厂,将原玻璃厂的资金转入新厂,在同一地点继续营业,而由于看不出任何变化,我的当事人根本不知道其中的变故。到了1998年,当地政府通知原挂靠集体但实为私人性质的企业进行改制,该玻璃厂的经营人就借机将该厂关闭,成立了一家又是同名的玻璃厂,性质为私人独资企业,并将原先的资产转入新厂(但注册资本是向别人借的),还在原地继续生产。而所有的这些变化,我的当事人仍然是蒙在鼓里。尤其是在这些年间,经营人一直向我的当事人等支付股息。最后由于分配上发生了一些争议,经营人宣布说玻璃厂是我的个人独资企业,全部财产归我个人所有,就这样剥夺了我的当事人的资产。

  于是乎,事情就进入了法律程序。但是,出乎我当事人预料的是,一审法院尽管认定我的当事人在该企业中有投资,但认为该企业当时是集体企业,个人不能作为集体企业的股东,现在是个人独资的私营企业,不能认定为合伙,且注册资本不是来源于原企业的资金,因此,我的当事人的投资只能被认为是企业借款,而不能被认为是企业的股金。换个形象的比喻,我的当事人原本购买的是企业股票,但现在法院判决说买的只是债券,因而可以还本并支付利息,但红利和股东身份就不存在了。该案现已委托笔者代理二审。

  该企业的经济效益十分可观,这种投资身份的改变,对投资人来说损失是十分惨重的。这个案例所反映的,是借用集体名义所导致的不利后果。如果没有集体企业这一节,经营人就不可能利用改制的机会篡夺我当事人的资产。

  现实生活中借用他人名义注册公司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由于曾规定职业人士不得注册公司,导致社会上借用他人名义注册公司的情况十分普遍,由于工商登记通常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其结果往往会使借用名义的事情弄假成真(前一个例子中的工商登记可能不能成为认定企业性质的依据,因为集体企业时期确实存在挂靠的情况,而以后变更为私人经营企业一节则属于侵权行为,未经其他投资人的同意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好一些的结果,是真实投资人被认定为资金出借人,坏的结果则可能是真实投资人的投资无法认定,企业属于被借用名字的人。笔者代理的一个案件,属于被动使用他人名义的例子。这是一个回国投资留学生,当时委托他的一个亲戚注册一家公司,由于留学生在国外尚有许多事务要处理,经其同意,亲戚便以自己的名义及他控制的一家公司的名义共同注册了一家有限公司,该亲戚并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管理了该有限公司。由于经营情况很好,等该留学生回来准备亲自管理公司时,亲戚就拒绝了,并声称公司是他的。幸亏当时投资公司时亲戚写了收据并注明投资款,留学生最终通过冻结股权打借款官司夺回了公司,但诉讼期间公司受到很大影响,许多资产被处分掉了。

  由于亲戚的其他财产很难查清,且公司具有某种特种经营的许可,追回公司股权已被认为是很好的结果,但其间的损失其实颇大,牵扯的精力也很多,如果当时多化一些功夫理顺产权关系,以后的波折就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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