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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势在必然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目前从我国政府采购实践来看,政府采购得到了迅猛发展,付诸实践的地区已占全国“半壁江山”。但违规行为日益猖獗而未得到有效控制,这势必会造成我国财政预算资金的巨大浪费。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放弃对政府采购的专门监管而指望政府采购主体自律管理,这无异于“先污染后治理”,必将付出昂贵的代价。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管,以立法形式为政府采购监管提供依据和保障势在必然。

  一、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是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

  政府采购活动和行为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就业已存在,但真正获得长足发展还是近年来的事。目前政府采购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因此,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众所周知,规律的探索导致规范的不完备性,这是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突出的特点之一。对于正处发展阶段的我国政府采购市场而言也有相同特点。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尚未建立一个有效的“市场规则”。其主要原因是缺乏政府采购市场法律调控体系的基本框架构建。在诸多政府采购活动领域仍存在法律真空。例如,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管理等仍无法可依。在这种情况下,任凭政府主体“指挥操作”,只能导致政府采购市场的混乱。而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恰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真空。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的突出特点之二是,经济体制的转变带来了旧的社会价值观念的动摇和转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购是一项巨大的公共“消费”,它必须通过市场,以规范化的与财政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因此,遵循公正、公平、等价交换、诚实信用以及商业道德准则是必然的。但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动摇了旧的良好的社会价值观的固守,使价值座标模糊不清,使政府采购主体对公正、公平、等价交换、诚实信用以及商业道德准则难以得到遵守。在这种混乱的局面中,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对恢复重建良好的商业道德的帮助和促进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购必将否定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供给制而讲求效率。而效率又来源于自由交易、等价交换、平等竞争这三大准则的建立,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也正是能够有效地促进这三大准则的建立。

  二、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符合依法治国理论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指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的活动以及公民在各个领域的行为都应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涉、阻碍和破坏。一句话,“依法治国”就是依照表现为法律形式的人民意志来治理国家。“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但又离不开人民所受托和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参与。否则,“依法治国”将成为一句空谈。就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而言,则应以立法形式确认政府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主管机构,使其利用与政府采购事务密切相关的优势承担起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正、透明、平等竞争秩序的职能,以防止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为保证政府采购监管沿法治轨道运行,也应以立法形式规定政府采购监管的具体职能、权限和程序性要求。目前,刚出台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确认了财政部为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机构。以全篇的形式规定了政府采购监管的内容、权限范围和程序性要求。但由于《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属行政规章,它与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政府采购基本法相去甚远,其作用也就不尽人意。此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也显得非常必要。

  三、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秩序的好转

  政府采购主体是政府采购市场的细胞,财政部门的管理的触角延伸到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监管,无疑找准了监管政府采购市场的切入口,实现了政府采购监管立足于宏观,着眼于微观的和谐统一。只有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职能,尤其是使财政部门通过加大政府采购政策调整力度和加快规章的制定,强化进入中央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和社会中介机构取得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的审批,加强对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验收结算书的审核;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加大对政府采购合同违法行为查处的力度。具体宣传和推行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使每一个政府采购主体的行为逐步走向规范,进而从总体上及根本上实现政府采购秩序的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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