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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论”的缺陷与经济法的定位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一、问题的提出

  经济法规范的存在和发展是一个现实,而经济法学的重要任务之一便是为其存在提供理论解释。中国经济法学界经济改革开放以来近二十年的探索及讨论,并伴随着宏观经济改革及理论的演变,现在终于就经济法的定位问题及功能模式方面基本上在如下方面达成了一致:

  基本上否定横向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

  都普遍认可国家(或政府)干预应为经济法调整的共同特征。

  国家对经济干预的主要目的应在于为弥补市场机制的固有缺陷。(注:杨心明主编:《当代经济法学》,第22页,同济大学出版社1997年。)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确定为“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注: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并进一步指出, 根据经济法作用的范围和经济法的产生背景,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或者更确切地说,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经济之法。而其他观点如“协调经济关系说”、“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等,虽提法各异,但基本上都坚持了在“干预”基础之上的调整说,这可称为“干预论”。然而不可回避的是,这种调整法理论或“干预论”势必导致经济法与某些传统法部门如民商法、行政法调整领域相冲突的紧张局面。举上述将经济法调整对象确定为一定的“经济管理关系”的观点为例,怎样解释体现在这种经济管理关系中的“国家干预”与行政法在相似领域中的体现精神的差别呢?这是一个难题,为此王保树先生新近提出了“净化经济法”的口号,他认为经济法的框架设计得过大,“是无法探索出经济法的规律的。(注: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度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第3期。 )这里我们且不论商法作为一真正独立之法部门是否可能及经济法和商法的交叉调整之处理问题,单论”在净化“前提下谈论经济法得以存在和巩固的是否可能,我们将发现,当代”国家干预“的普遍存在将使得”净化“成为理论假想。这一理论悖谬不仅不能使经济法因”净化“而更具说服力,相反将继续使经济法理论(尤其是基础理论)的发展陷于贫困化的处境。胡塞尔曾谈到过”把自己的社会行为托之以精神理念,并为此理念而遮弊,是产生乌托邦的社会理论的温床“(注:胡塞尔:转引自《现象学及其效应-胡塞尔与当代德国哲学》,倪梁平著,第137页,三联书店1994年。), 这一警言依然值得我们深思。为此,本文将从经济现实的角度出发,来分析思考”干预论“的缺陷及经济法的定位问题。

  二、“干预论”的缺陷

  笔者认为,目前普遍流行的“干预论”总体而论是不能正确概括我国经济法立法及运行的现实的,同时亦未体现出与世界范围内经济法思想发展潮流相融合之迹象,而且不利于法学科地位的确立、巩固和研究的深化。“干预论”的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法理论被定位为“干预”未能考虑到当代国家职能演变的历史现状,且不符合中国经济运行之实际,并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内在需要不相适应。“干预论”遵循的仍是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观点,没有真正正视到市场的内在欠缺,即进一步未意识到现代市场经济运行本身即产生的将外部性调整内在化的亟需。本世纪以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公共支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使西方政府调控经济生活和克服市场失败在物质基础条件方面成为可能;在维护自由企业制度的形式下,西方国家政府的经济职能日趋扩大,国家对经济的调节越来越全面,深入地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部门和资本主义再生产的各方面和各个环节中去。如日本的“政府指导和产业政策”,法国的“指示性经济计划”,联邦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和劳资双方在增加工资上达成的“默契”英国通过政府-企业-劳工系统建立起来的“全国经济发展委员会”以期指导英国经济的重建等等,都说明了国家所担当的传统角色已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注:郑秉文:《市场缺陷分析》,第323页, 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年。)有的学者把工业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称之为发达国家政府政策赖以立足所必需的“三条腿”。 (注:business weekly,july 4,1983第55页。)萨缪尔森则在他的《经济学》中将政府在现代混合经济中日益扩大的作用归纳为三个方面:政府支出的增加,国家对收入的再分配,直接调节参与经济生活。(注:萨缪尔森:《经济学》,第206页,(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 )可见这一历史进程表明国家职能中的社会职能显著发展,尤其是国家持续主动参予经济的职能的增强是当代市场经济的必然特征。“干预论”没有看到这一点,即没有意识到经济法作为反映国家上述职能变换的一项法律制度的存在和功能发挥是一个经常的持续的存在。而这正是经济法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独立法制度的依据所在,按照法的一般理论,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并表现为对人的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这样一种不间断品格的要求使得“干预论”的经济法理论甚至在为一种法规范的存在作辩护时都显得勉为其难。而就实践而论,中国这一处于过渡经济时期中的发展中大国,“政府之手”的普遍存在更令人对“干预论”抱怀疑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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