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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竞争法概要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竞争是企业间的一种竞赛,所有的企业,无论是商事企业还是民事企业(注:法国采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由于成立所依据的法律不同,企业分为商事企业和民事企业。-译者注),是工业企业还是手工业企业,也不论其规模大小,都不得不参与其中。这种竞赛对每一个企业来说都可谓至关重要。竞争发生在同一市场上的数个经营者之间,其经济目的是提供能满足人们某些相同或相似需求的产品或服务,从而征服和保有顾客,占有一部分市场。

  这种竞赛往往出现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供求关系机制基础之上的,它赋予了市场主体一定的自由权利。只有市场主体基本上能够自主地经营、发展,才可能有真正的竞争。也就是说竞争标志着一种自由经济。

  在存在竞争的行业和部门中,所有的经济活动原则上都是围绕着发展和保持顾客来进行的。顾客被认为是商业活动中的根本要素。从顾客所具有的这种价值来看,竞争的自由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这种自由是发展和保持顾客的必要条件,因为它确保了为达到这一目的而采取各种措施的自主权。但是另一方面,竞争的自由也会使某些经营者全部或部分地失去顾客。因而在一个市场上,一个经营者赢得顾客也就必然意味着他的竞争者要失去顾客,一方的发展要以另一方的损失为代价。所以,任何对竞争的限制也就会成为使竞争者的顾客相对稳定的因素,即保护了竞争者的利益,尽管这种利益实质上很脆弱而且往往变幻不定。

  基于这种最初的考虑,上个世纪出现了今天的竞争法的雏形。当时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是传统债法的一些制度,如违反竞争规则的合同之债(注:obligations contractuelles de non-concurrence )或不正当竞争理论(注:la théorie de la concurrence déloyale), 这些都是民事责任的表述。在竞争法的这部分内容中,当时涉及到了防止由于竞争活动而导致过激的行为,直到今天,竞争法仍然包含这方面的内容。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对顾客的拥有,也就是保护顾客的拥有者-竞争者的利益。实现这种保护通常由当事人向司法法院(注: lestribunaux judiciaires.法国法院分为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相对独立的系统。-译者注)提出请求。

  此后经过很长时间,随着商品生产和分配领域经济结构的发展变化,规模庞大的经济实体的出现,才产生了这样的需要-反对违反、限制甚至消灭竞争的行为。譬如某些企业从事违反竞争规则的行为,相互之间达成协议限制他人进入市场、确定生产条件、分配市场占有,损害消费者利益以及整个经济利益。又如追求规模效应的企业兼并倾向,最终走向了竞争的对立面-垄断。

  就象我们所看到的那样,竞争本身的使命就在于摧毁竞争。但是竞争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它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些都是有利于社会总体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效能。换言之,即使不把竞争本身作为一种目的,它也是达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可期待目标的最佳途径。

  自此,基于以上观念,国家权力开始对违反竞争规则的行为进行干预。法国于1953年8月9日出台了关于“保持与重建工商业自由竞争”的法规,这是以保持充分、有效的竞争为目的的第一部法律文件。其中涉及了治安管理和竞争政策。到目前为止,有关竞争政策的内容是借助于一项法令来推行的,即1996年12月1 日的“关于价格和竞争自由的法令”。这项法令建立起一整套规则,形成了一个协调一致的整体,我们称之为新法国竞争法。

  在简单谈及价格自由问题之后,我们将着力分析违反竞争法的违法行为。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仅形式多种多样,而且有些还相当复杂,比较难以处理。

  Ⅰ。价格自由

  1986年以前,法国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都是固定的,当然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取消这种价格的“冻结”。1986年的法令打破了这一原则,重申了价格的自由。该法令第一条规定:价格通过竞争自由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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