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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核心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摘 要:文章指出经济法的产生、发展与政府有直接的关系,其本质围绕着政府而展开,政府是经济法的重要主体,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反映了政府的功能和活动。同时认为加入WTO后,更应进一步研究经济法,以确保小政府对大社会的有效管理。

    关键词:经济法 本质 政府 有效管理

    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与政府有直接的关系

    在经济法的产生问题上,国内外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认为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2)认为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的经济法的存在;(3)认为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阶段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为一个新的法的部门;(4)认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不论以上观点孰是孰非,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国家是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经济法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撇开以前的历史阶段不谈,现在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政府被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组织和协调的职能。西方经济学者认为,不存在所有经济决策都在自由市场中作出的“纯粹”市场经济。所有的市场经济都是“混合的”,因为在任何现代社会里,政府都要起主要作用。

    著名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了市场经济应由“看不见的手”来调节,政府只应充当“守夜人”,干预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的理论。斯密的理论适用于完全竞争的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可如今的形势已迥于从前。因此,凯恩斯提出了国家干预理论,并由罗斯福总统在实施“新政”时应用于实践。二战以后的绝大部分国家都加大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力度。从他们实行的经济制度上来看,美国实行的是自由市场经济,日本实行的是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德国实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韩国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国家。其政府对经济干预之意已十分明显。更为大家所熟悉的是,新加坡是一个严格计划的市场经济国家,而其所取得的经济成绩亦为世人所瞩目。

    从法律角度来说,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亦属必然。首先,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导致市场机制的失灵。在缺乏完全竞争的情况下,极易导致垄断,市场自动调节失灵。市场经济下的价格规律遭到破坏,产生了一种外部效果。另外,市场机制本身存在两个弱点,一是不能完全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二是市场调节本身具有不能避免的盲目性。其次,经济法的形成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必然选择。市场机制的失灵导致政府适度干预成为必要,而“适度”之形式表现为“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调并用。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民商法建立了基本的秩序,但是民商法遗留了大量的空白需要经济法来调整,其中突出的一点是,民商法突出保护主体的私利益,其利益保护结构不适应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国家干预经济的各种方式中,法律手段是最有效、最易为社会所接受并最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一种方式。因此,政府实施宏观经济管理必须采取经济法的形式。

    二、经济法的本质围绕着政府而展开

    经济法的本质可以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来理解,我们这里所谈的经济法的本质是指经济法所固有的,决定经济法性质全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经济法的本质就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之法。中国人民大学的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是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存在的基础、发展的动力,是经济法的本质和灵魂。这里的“集中”可以理解为对政府的赋权,“民主”可以理解为政府的规范。对经济法的上述本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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