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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价值分析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摘要]经济法的价值可分为目标价值和功能价值。经济法的目标价值是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经济法的功能价值是实质公正、经济秩序、事实自由。

    [关键词]经济法;目标价值;功能价值

    经济法的价值不仅是经济法的本质的外在反映,而且是经济法的目标和原则据以确立的基础。因此,经济法的价值问题可以说是经济法的核心问题。

    关于经济法价值的定位,当前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经济福利价值;二是经济民主价值。[1]还有的学者把经济法的价值定位于:经济法的存在价值——商品经济的普遍法;经济法的法权价值——权利的规制;经济法的资源价值——发展公平;经济法的社会价值——经济安全。[2]这些定位因缺乏一个居于统帅地位的价值或因几个价值之间缺乏内在的关联而显得有些零散。有的学者把经济法的价值划分为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认为目的性价值居于主导地位,反映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与理想;工具性价值是经济法为实现其目的性价值(法的理想)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3]这种划分的思想无疑具有合理性,但这种称谓值得商榷。在一种重目的而轻手段的文化中,工具价值很容易被误为手段而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笔者认为,在确立经济法的价值时,有必要遵循这样三个基本原则:(1)体现经济法的特质;(2)简洁、明了,便于对经济法的理解以及在实践中的运用;(3)适当分层,避免价值重叠,并使各个价值之间保持有机的联系。据此,判定经济法的价值就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经济法的目标价值,或称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即经济法存在的目的和使命;二是经济法的功能价值。

    一、经济法的目标价值: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法律价值是法的精神内核,体现在法律之中并因法的存在而具有意义。法的产生、发展与消亡的历史无疑也是法律价值产生、发展与消亡的历史。因此,我们要探寻经济法的价值,必须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根源着手。

    众所周知,现代经济法产生于社会化大生产和垄断的背景下,其产生的社会经济动因是商品经济高速发展所形成的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其时,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进行,但市场机制又存在盲目性,经常造成市场失灵和混乱。在经济法产生以前,经济领域的法律关系由传统民商法来调整。亚当·斯密等人认为个体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是一致的,只要每个个体实现了自己效益的最大化,那么社会也就能实现它的利益最大化。在这种理念上建构起来的民商法,当社会出现个体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尖锐矛盾时,虽然也作了一些修正,如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从过错责任发展出无过错责任等,但其调整方式的自治性和个人本位的价值取向,使其无力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以及效率与公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等问题。于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就应运而生了。它的产生本身就昭示着在经济法调整的领域里,传统法律价值发生了变化,新的价值开始形成。那就是追求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可以说,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补充民商法的不足。

    由此可见,经济法的目标价值就是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经济法直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应为经济法价值观的独到之处,其他法律部门或者不追求宏观社会效益,或者是在追求实质正义之终极目标的法的体系中,通过形式主义的调整间接地实现社会效益。社会整体效益是唯一的代表经济法根本特点与基本精神的价值目标,也是经济法功能价值以及经济法宗旨、原则赖以存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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