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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宗旨探讨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摘要: 本文探讨了竞争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经济上和伦理上的作用,以此说明竞争机制的维护在竞争法中的重要价值;在对竞争法中其他目标地位的探讨基础上,说明应当维护竞争机制的优先地位,同时兼顾其他价值和利益,而且对后者的肯定是在不明显反竞争或者采取对竞争限制最小的方式为前提——这才是竞争法的宗旨,而对消费者的保护是落实竞争法根本宗旨的手段。

  引 言

  竞争法及其适用被认为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这种不确定性一方面来源于事实判断的复杂性(比如,经营者的某行为对竞争、市场结构以及市场各参与方利益所产生影响的判断);另一方面来源于价值判断的相对性,因为通常认为竞争法所追求的目标是多元的,包括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对其他社会经济目标的追求等,当具体到某一特定案件特别是当不同目标发生冲突时进行价值排序、利益衡量就是一个难题。但是作为一部实际运行的法律,竞争法应该便于法官准确适用、便于经营者准确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在此处,便有了一种对于确定性的诉求,至少是相对的确定性。本文将从竞争法宗旨i入手,力图通过对其分析探讨找到寻求确定性的钥匙。

  从竞争在经济上和伦理上的作用说起

  “竞争”一词我们在多种场合用到,当将竞争与合作相对时,可以看到竞争中主体之间的对抗性和利益对立性。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四条对“竞争”做了如下定义:“本法所称竞争,谓二以上事业在市场上以较有利之价格、数量、品质、服务或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之行为”。从该定义中我们就可以看到竞争的上述特性,而且更明确了竞争必定是存在于多个独立的利益主体间的,只有一个利益主体是不存在竞争的。此外还可进一步发现,这多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在争夺交易机会时决定采取何种策略(比如提供什么产品或服务、制定多高的价格等等)时是分散的。至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竞争是与市场经济紧密相连的行为,因为后者就是多个买者和卖者在相互交易时通过他们的分散决策配置资源的经济。ii所以,竞争在经济中的作用是指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竞争就其本质来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应当被看作是“一系列事件的连续”,在现实生活中,任何时候一般都只有一个生产者能以最低的成本制造某一特定产品,而且事实上能以低于仅次于他的成功竞争者的成本售出,但当他在试图扩大其市场时常常被他人赶上,而后来者又会被他人赶上而无法占领整个市场……iii这样,竞争过程就可以产生两个效果:一是商品和服务的最低价格;二是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类型及质量有自由选择的余地,iv从而使得竞争被认为是最理想的资源分配手段。而且分散决策减少了昂贵的错误风险,因为部分企业的错误决策可以在整个市场得到抵消和化解,而同样的错误在中央集中管理的计划经济或者当政府制定产业计划时是要付出很高代价的v,对于每一个企业来说也是无力作出调整的。另外,竞争还有利于促进所谓动态效率,即促进创新与技术进步。所以,保护一个不受歪曲的竞争制度在一个社会中应当享有优先地位。

  对于竞争在伦理上的作用,亚当·斯密做过很精辟的说明,他认为人的自私,尤其是商人的自私确有许多应该受到谴责的地方;但他认为,在竞争的作用下这一欲望会去掉其对社会有害的成分,并且由于与效益原则、节俭的愿望以及勤劳相结合而成为一种人们不得不予以社会和道德上承认的美德。vi这个道理不难理解,傅立叶曾说过,医生希望自己的同胞患寒热病,律师希望每个家庭都发生诉讼,建筑商希望大火烧掉城市的四分之一,玻璃商希望冰雹砸碎所有人家的玻璃窗,这是受到道德谴责的;但是当存在竞争时,这些玻璃商、建筑商们会绞尽脑汁提供消费者所需要的商品,同时也会尽全力节约成本、降低价格,哪怕这种价格只降低至恰好使竞争对手退出其生产领域,它也使得消费者受益,同时也实现了社会资源的节约。在古典经济哲学中,只有消费者的利益是唯一具有直接存在合理性的经济利益,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需要它增进消费者的利益时才应被顾及,因而只具有间接存在的合理性。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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