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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互联网上能管多宽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当互联网这种东西刚一走进人们生活的时候,就有人提出互联网会给我们现行的法律提出很多新的挑战,找很多新的“麻烦”。随着人们对互联网认识的不断深入,各种规范网络行为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涉及互联网的案件在法院也不属新鲜事了,法律并没有因为互联网的普遍应用而显得混乱,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是不是就没有问题了呢?不久前,四川警方抓了两名查阅色情网页的网民,此案一出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为它不仅仅涉及到案件的当事人韩某和钟某,而且还触及到了很多隐性的,曾经查阅过色情网页的网民。法律的意义在于惩罚少数人而不是多数人,多数人应该是法律的模范遵守者,固然“法不责众”不能说明多数人违法就是对的,但是它至少也说明了法律也也有其不合理之处。

  查阅网上信息也会违法

  8月10日,四川警方“抓获”了两名网民,罪名是登录色情网站,查阅、浏览色情、淫秽图片并在该网站上留言。据悉警方为了“抓获”这两名网民进行了深入的部署,出动了多名干警,取得了电信等有关部门的配合,排查了300多条线索,最后终于抓住了这两名在家上网的网民-韩某和钟某。警方对这两名违法嫌疑人进行了传唤,两人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供认不讳,并深深悔过,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此案被媒体报道后即引起了各界,尤其是来自网民的强烈反响,一些网民感到深深的困惑,我在家上网惹着谁了?怎么就犯法了呢?

  而警方的行为却是有根有据的,据四川省公安厅网络安全监察处监察科的钟科长表示:“点击、浏览、查阅色情网站是违法的。”其依据是公安部33号令,即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任何利用互联网宣传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看来,这两名网民查阅色情网页真的是违法了,但是依然有人心里忿忿不平,一个成年人就因为看看色情网页就要被抓吗?那一亿多网民得有多少人违法了呀?

  网民在网上有多大的自由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莫纪宏研究员认为,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公民的权利有层级的区分,有些是基本权利,有些是民事权利。宪法所规定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是可以对抗国家公权利的,行政机关无权通过法规和规章的形式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而民事权利只能对抗平等的主体,无法对抗国家的公权利。但是我国现在权利评价机制、评价标准上比较混乱,有些对权利的限制也不合理。公民在家中查阅色情网页是公民的隐私,隐私权是由人格权引申出来的,它在权利层级上是民事权利,也就无法对抗国家公权利。而公民的权利只有合法的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淫秽、色情有严格的规定,公安部对查阅色情网页也做了规定,所以公民的这项权利从我国现有的法律上来看得不到保护。

  但是莫纪宏研究员也认为,公安部的这项规定是不合理的,公安机关应该打击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行为,而不是查阅的行为,把打击扩大到查阅的行为显然不合适,违反了权利保护的理念。即使公民查阅色情信息的行为是违法,也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行政处罚。莫纪宏研究员认为,隐私权的层级有待于提升,以便得到更好的保护。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磊教授倾向于把公民上网查阅信息看成是一种自由,即公民的言论自由,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王磊教授认为,涉及到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和自由应该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加以限制,而不是国务院和公安部的权力,严格地说,公安部的33号令有违宪的嫌疑,国务院和公安部应该自行撤销这一规定。公民,特别是成年人,接触淫秽、色情信息从本质上讲应该是道德调整的范围,而不是法律领域内的事情,人生活在社会中总要有一些不好的东西、不良的信息存在,我们不提倡这种东西,法律和执法者也应该限制、减少这种不良信息的传播,却不能让公民不去看、不去接触,这样就过分了,法律应该留给公民自由的空间。而且判断公民行为违法与否的标准是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实质是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和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公民上网查阅色情网页,没有传播并没有危害社会和他人,充其量只应受到警告,而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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