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其它经济法论文 >
我国直销立法中的若干问题研究(3)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6)关于对直销商(直销员)的要求。应当规定(直销商)直销员的从业资格,并且必须经过培训后才能取得从业资格。

  (7)关于直销商(直销员)的入会费。入会费是否完全禁止?从国际惯例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直销立法中都有入会费的规定,4 所以完全禁止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无实际必要,但立法应当规定一个入会费的上线,笔者建议最多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并且只负一次缴纳义务,以后无需再缴纳,直销企业也无权再收取。

  (8)关于直销人员的奖金或佣金收入的方式。这是很敏感的问题,也是直销与传销容易混淆的地方。传销特别是金字塔式的传销一个显著的特征是直销人员的收入主要不是取决于其营业状况特别是销售收入,而是通过发展和物色下线人员直接从公司获得奖金或者佣金,这样的后果必然是虚假和欺诈,因为没有产品的销售,没有服务的提供,就像泡沫一样,每个直销人员获得的收入来源其实都是其下线人员交纳的入会费、保证金,最底线的人员成为最主要死受害者,而每一个直销人员对其上线而言是进贡者,对其下线而言是剥削者。但是,如果公司对直销人员的奖金或者佣金中包含有发展下线人员的鼓励,而非仅仅是根据发展下线人员而获得,并不能就此认为是传销或金字塔式销售。直销人员的收入可以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直接的销售业绩,这是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另一部分是发展下线人员获得的奖金,只不过是这部分奖金应当最终取决于团队所获得的销售收入,相对于销售收入的提成,这应当属于公司内部的激励机制和奖金分配机制,不属于禁止之列。

  三、直销立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直销立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我国直销立法需要确立的指导思想和宗旨之一。实际上,导致几年前政府从容忍传销、给予传销以合法地位到最后视传销为洪水猛兽、“经济邪教”而予以取缔,除了走火入魔的“老鼠会”严重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的因素外,主要即是由于大量的非法传销欺诈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进而引起各种纷争以至社会矛盾而造成的。所以,如何把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利用直销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宗旨体现到中国的直销立法中去,既是衡量中国直销立法水平的关键问题,也是关乎直销立法能否得到立法机关首肯和通过的核心问题。

  3.1 保护消费者权益应作为直销立法的宗旨之一

  综观各国有关直销的立法,其宗旨约有以下诸项:(1)保护消费者权益;(2)规范直销行为;(3)保护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的合法利益;(4)规范市场秩序。其中,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当作为最主要的立法宗旨加以明确。事实上,世界直销协会联盟制定的《商德约法》(又译《世界行为守则》,即《World Code of Conduct》)其宗旨的第一条即是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并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如果立法宗旨与立法理念不明确,甚至发生偏差,就无法制定出科学合理、体现公平价值的直销立法。

  3.2 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接受直销服务时的各项权利

  从某种意义上说,直销一方面方便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节约了他们的购物成本,满足了个性化的消费需求,但另一方面直销也容易产生较之传统的固定店铺销售更特殊的损害,消费者在接受直销服务时易受蛊惑、碍于面情、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购买商品后又有投诉无门之虞,所以,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权益外,还要单独在直销立法中规定消费者的某些只适用于直销中的权利。基本思路是:一是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经规定的一些权利,如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悉真情权、获得赔偿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等在直销立法中加以重述,二是规定一系列专门适用于直销中的消费者权利,如冷静期权、隐私受保护权、试用权、了解特别信息权、拒绝权、责任方式选择权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