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其它经济法论文 >
论经济法的宗旨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提要〕政府自有之以来,就一直处于人类经济活动的核心地位。在当今中国,政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先导、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是宏观调控的主导、是国有财产保护的主力、是对外贸易的代表,政府处于我国经济活动的核心地位。毫无疑问,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中享有充分的权力树立必要的权威。但政府是“双刃剑”,它既可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也可能是阻碍经济发展的重大因素,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政府要成功地干预好经济即促进经济发展,必须首先受到法律干预,即依法界定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明确政府责任,那种不受法律干预的政府往往不可能干预好社会经济反而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重大因素。基于此,经济法理论应反思传统经济法理论立论的不足,完善经济法基础理论,认识到经济法不仅仅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而且还是甚至在很大程度上首先是“干预政府之法”,“干预政府”是经济法的根本宗旨所在。

    中国经济法走过了十多年的创建历程,现在正走向自我认识的阶段。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为中国经济法的自我认识提供了历史契机和现实基础。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现代法治经济,从根本上说也是一种经济法主治的经济。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认识中国经济法的宗旨是中国经济法学的重大课题。

    一

    我们认为,认识经济法的宗旨,必须首先抓住经济法的核心。

    恩格斯曾指出“一切政治权力起先总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的职能为基础的”〔1〕, 而且“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2〕。考察人类经济活动史, 可以发现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不论在什么历史阶段中,不论在什么社会环境里,不论在什么经济形式下,政府作为重要的政治权力自有之以来就一直处于整个人类经济活动的核心地位。

    在当今中国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中国政府同样处于这种核心地位。

    第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是先导。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从高度极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过程,这一改革过程其实是对旧体制下的那种政府主治的反思、纠偏和调整,最后走向市场主治的市场经济体制。总结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我们不难看出这一过程的每一次进步和完善几乎都取决于政府改革的顺利进行和不断成功。政府是社会制度的提供者和维护者,政府的性质直接决定着社会制度尤其是经济制度的性质,因此,游离于政府改革的任何社会改革都不可能是真正的改革。如果政府不改革,就不可能打破旧体制,如果政府改革没有彻底完成,就不可能建立新体制。在现代社会制度下,任何经济问题都与政府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最终都归结为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如何结合的问题,而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如何结合的问题又几乎都可归结为政府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问题首先是政府问题,政府是市场的核心所在,有什么样的政府就有什么样的市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关键在于政府改革的先行完成。

    第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政府是关键。企业是市场经济最主要、最基本的主体,没有现代企业就没有现代市场经济,因此,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立现代企业。由于我国具体的国情所决定,我国的市场主体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它们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复杂联系,并且这种联系在当下已成为制约现代企业建立的一个重要因素。有什么样的政府就有什么样的企业制度,我们之所以没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非现代的政府是根本原因之一。这同时也说明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关键在于改革、理顺和完善政企关系,没有现代政府就没有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真正建立关键在于政府改革的完成。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