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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宗旨(2)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第三,市场宏观调控的健全政府是主导。市场经济不是无政府主义经济,市场经济内在地要求宏观调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宏观调控只能由作为整个社会总代表的政府来进行,政府是宏观调控的主导。但政府并非当然就能进行和完成这种宏观调控,市场宏观调控对政府提出了更高和更严的要求。有什么样的政府就有什么样的宏观调控,可想而知,不健全的政府机关是不大可能进行和完成市场宏观调控的。我国目前的宏观领域之所以处于“宏观难调”的不良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与此有关。这也说明,没有健全的政府就没有健全的市场宏观调控,市场宏观调控的健全政府健全是关键。

    第四,国有财产的保护政府是主力。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的财产制度,公有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但全民并不能人人亲自参与对生产资料的经营管理,而只能由民主选举的代表参加经营管理,因此公有制必然是一种代理制或代表制财产制度,这个代理人或代表不可能是任何个人或集体而只能是作为整个社会总代表的政府。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相当严重,不少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者(如政府官员、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对国有财产大量侵吞挥霍浪费。公有财产是中国最大的财产,国有产权是中国最大的产权,它关切国计民生,关系社会主义制度。因此如何杜绝上述现象,使国有资产保殖增殖,政府具有艰巨的责任。政府享有什么样的财产权,怎样行使财产权,怎样保护财产权,怎样使财产增值,是理顺产权关系,构建中国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第五,在国际贸易中政府是代表。当今的社会是一个开放性的国际性的社会,商品、资本、技术不断国际化,一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一国经济的发展不能孤立进行而必须充分利用国际市场和国际资源,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国际经济合作,使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实现互接互补。这样,政府就不仅是国内经济的总指挥,也是国际贸易的总代表。有什么样的政府就有什么样的国际贸易,如何吸引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保护外资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国家经济主权,扶持民族经济,提高本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平衡国内外贸易,规范对外经济活动,管理对外经济关系,政府都处于重要地位。

    二

    基于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政府在国内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应该享有足够的权力,树立必要的权威。但我们也应认识到:

    第一,政府处于人类经济活动的核心地位,但政府是“双刃剑”,它既可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也可能是阻碍经济发展的重大因素。这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可能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现在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的时期就都要遭到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碍经济发展沿着某些方向走,而推动它沿着另一种方向走,这第三种情况归根到底还是归结为前两种情况中的一种。但是很明显,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3 〕恩格斯这一科学论断深刻地指出了国家权力对经济发展的正反两方面的作用,我们绝不可天真地认为国家权力对经济发展只有正方向的促进作用而无反方向的阻碍作用,也绝不可简单地认为只有非无产阶级的国家权力才会对经济发展起反方向的阻碍作用。恩格斯指出的是一条普遍规律,即如何尽可能地引导促使国家权力从正面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尽可能地减少杜绝国家权力从反方向阻碍经济发展是一切经济发展首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实践证明,这个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归决于政府权力的解决,因为政府权力是国家权力最现实、最普遍、最经常的体现和实现,而政府权力的解决在于对政府权力必须先界定后享有、先规范后行使。这其实也就提出了“干预政府”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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