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其它经济法论文 >
论经济法的宗旨(4)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第四,“干预政府”也为实践证明是必需的。我国改革前所实行的体制是一种高度集权的体制,这种体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政府干预广泛而缺少必要的制约。在这种体制下,政府享有广泛的权力,政府主宰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侵吞个人和企业的自主权,使个人和企业都成为政府机关的附属物,广大的个人和企业丧失了自主权因而没有了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样就把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寄托在政府干预上、寄托在少数领导者身上,这就大大削减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这种政府干预由于不能充分激发调动和维护广大个人和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因而是不可能成功的,因为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创造者,才是社会发展的真正动力。政府支配主要的社会资源,并按行政方法配置这些社会资源,经济问题归结为政府问题,通过政治途径解决经济问题,这样,客观的经济规律无法发挥作用。政府干预造成行政垄断,使得自由竞争不复存在,而自由竞争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动力,政府干预破坏了自由竞争其实也就阻碍了社会进步。政府权力缺乏必要的制约,权力的边界不清,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偏管,瞎指挥随处可见;权力的行使失范,怎么管无章可循,无法可依,主观主义长官意志滋长蔓延;权力的不当行使,无人负责,无责可究,胆大妄为比比皆是。这种缺乏必要制约的政府权力常常蜕变成一种反社会的暴力和破坏力。政府干预排斥市场机制,历史已经证实,排斥市场机制的政府干预是不可能成功的,市场经济是对政府干预的最有力的制约。有些国家的政府干预之所以比较成功就是因为其政府干预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上并利用市场机制,市场机制缓冲调节了政府干预的力量,使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得以巧妙结合共同促进经济发展。总之,这种不受法律干预的政府干预具有相当严重的弊端,是必须改革的。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集中地说就是约束政府权力,规范政府权力,就是改革政府干预的方式、范围和对象,就是由过去不受法律干预的政府干预改革为受法律干预的政府干预。如果政府权力无限,政府干预无边,政府干预不受法律干预,那就不会有真正的市场经济。

    三

    任何经济法理论都有一定经济理论作基础。我国经济法理论尽管流派纷呈,分岐颇大,但有一个基本的共识,那就是长期以来,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法理论几乎都把凯恩斯经济理论作为立论的基础,并认为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产物”,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我们认为这种理论是片面的。

    第一,这种理论认为经济法产生于政府对社会经济的干预是不妥的。我们认为,现代经济法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凯恩斯主义这种认识缺乏对凯恩斯主义的深入分析。凯恩斯主义并不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革命者而仅仅是改革者,只不过是医治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对策。凯恩斯主义是建立在以下基础上并在其中起作用的:(1 )资本主义实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制度。我们知道财产权的重要属性就是自我支配权和排他权,也即财产所有人对其自己所有的财产在法定范围内可以自由支配并有权排斥任何他人(包括政府)的非法干预。所以在实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制度下,政府干预是受到有力制约而不可能是广泛深入的。(2)资本主义实行市场经济制度。 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经济,即允许、鼓励和保护人们在法定范围内自由地选择自己认为适当的行为去追求自己认为极大化的合法利益,市场经济要求权力多元、决策分散、目标多样、个人本位、也即市场主治,因此在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制度下,政府干预是大受限制的,它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改变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3)资本主义实行立法、 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三权分立或权力制衡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核心,他们始终如一地坚持:“凡是三权未分立或权利无保障就没有宪法”,就没有法治民主自由,要是立法、行政、司法这三权合一,“那就一切都完了”,资本主义制度总是在各种权力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寻求微妙的平衡,坚决反对政府享有过大的没有制约的权力,因此在实行三权分立的社会制度下,政府权力是受制约的,政府干预不可能是广泛无边的。可见,我们绝不可脱离上述基础而片面地强调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并把它普遍化,凯恩斯主义所谓的政府干预并不象我们的理论所认为的那样举足轻重。事实上,经济法的产生不是因为政府对社会经济的干预,而是根源于社会经济的内在矛盾,这种内在矛盾就是市场经济所固有的自由与盲目、竞争与垄断的矛盾,这种矛盾的激化是经济危机的总根源。为了克服经济危机才提出了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必要,政府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只是经济法产生的契机,因此政府干预之于市场经济自由与盲目、竞争与垄断的内在矛盾来说是果而不是因,把政府对社会经济的干预视为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是倒果为因而没有真正抓住根本。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