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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火车票的法律思考(3)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一)“倒卖车票”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两大功能,一方面就是禁止危害社会行为发生、发展和漫延;另一方面就是对有益于社会行为,予以司法保护。倒卖车票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了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火车票是一种有价票证,国家授权统一由铁路部门销售和管理。倒卖火车票,侵犯了国家对有价票证的管理权和经营权,扰乱有价票证管理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国家的经济利益。在火车票经营中,除了铁路运输企业根据需要增设销售服务网点和经铁路部门批准、领取经营执照的代销机构,可以经营火车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火车票。从经营火车票必备要件,以及铁路有关部门加强对代销机构的严格控制和监督,表明国家对有价票证管理的重视,所以谁违反了这些必经程序和要件,擅自经营和代销火车票,就侵害了铁路部门对车票进行销售和管理权利,就必然违法。?

    2、倒卖车票,是一种投机和谋取暴利的行为。车票属于有价证券中的一种,票面价值反映在一定时期的经济规律和特性,同时也存在着潜在的升值机会,所以常常有人胆大妄为,涉足该领域。尤其是暑运、春运客流高峰期间,一小部分不法之徒,通过各种方式大量从车票销售中心或者代销点套购车票,高价或者加价转手倒卖,谋取暴利,危害社会,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

    3、倒卖车票的行为,无形中制造了火车票紧张气氛,给铁路运输部门增添运输压力,给旅客增大了心理恐惧。在旅客运输相对紧张的暑期和春节,一小部分不法之徒采取买空卖空或者套购的方法,大量掌控紧缺车次或者铁路区段车票,致使外出人员买不到车票,无形中增加了外出人员的心理恐惧感,不得不向他们委曲求全,花血本或出高价购买火车票,损害了自身的经济利益。

    (二)代购车票,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也有发生民事违法的问题,但与刑事违法而言,相对要小得多。就处理方式上也不相同,刑事违法极有可能交付国家审判,民事违法一般都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当然这里不排除少数不法分子,打着代购车票的幌子,实际上进行着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的行为,这种现象应当受到刑事追究。除此之外,就代购车票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言,相对来说还有利于社会和民众,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方便和快捷,是现代人生活追求的价值理念。委托代理具有简单、方便和快捷的特点,是人们生活、工作首先选用的方式。在他们看来,一个电话就把事情搞好。火车票代购市场具有简单、方便、快捷特点,外出公干或者旅行,大都会委托代购火车票,从中可以减少购买车票、等车等环节,腾出时间做其他事情,给他们带来很多方便和实惠,也将对社会起到协调作用。

    2、减轻铁路运输压力。长期以来,铁路部门为了缓解暑假、春节客流高峰压力,一般都提前进行旅客流量调查,车辆调整及调配,在一、二等车站或铁路沿线市(县)设立售票点,解决旅客购票难等问题,这些措施可行,也是有效和必要的。但这只是一相情愿,仍然止不住旅客大批拥向车票购买中心和代销点购买车票,遏制不住客流高峰的压力,让旅客良性流动的愿望遭到破灭。有了车票代购机构或者组织,有没有车票,旅客向他们打听就知道了,同时委托他们代购火车票,大大减少旅客盲目赶往铁路售票中心或者车票代销点购票和乘车的机率,使旅客自觉做到理性、有序和良性出行,缓解客流高峰给铁路带来的压力。

    3、减轻城市供给和生活压力。每到暑运、春运客流高峰时期,全国重要铁路枢纽站,云集成千上万名旅客等票、等车,露宿在车站和车站周围的大街小巷,给城市供给和生活带来不少压力。火车票代购市场形成后,旅客大都在自己家中等车票,不必盲目举动,自然会减轻城市供给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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