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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改革开放,借鉴国际惯例,完善我国民事和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一国的法律体系在根本上是由该国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而其形成也包含着立法者和法学家的主观因素。设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框架,应在实践的基础上,以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的主流学说为主导,同时以英美法的概念和制度作为补充和参考。本文还对完善直接和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分析,指出前者主要是宪法、行政法和刑法,后者则大体上包括民(商)法、经济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和社会保护法。

  「关键词」民事立法、经济立法、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

  —、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基本依据

  从根本上说、一国的法律体系、包括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是由该国经济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但是它的形成,也包含着立法者和法学家主观意志的因素。

  就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言,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形成都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社会和国家统治者不自觉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所不断提出的要求,逐步创制、修订法律,从而形成当前法律体系的格局。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萌芽,先是由商人和法学家发掘罗马私法中的精华,自发地用它来调整“市民社会”意思自治的经济关系,自19世纪初的拿破仑法典开始,遂将其订入法典(大陆法系)和制定法(英美法系);19世纪末期以来,由于私有制和经济日益社会化的矛盾加剧,引致垄断、国家干预并直接介入生产经营过程等现象,随之产生了劳动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有或公共企业法、中央银行法、环境保护法、管制贸易和其他各方面经济活动的融合公法和私法因素的新型经济性法律。

  法学家对既有的法律进行研究,分门别类,提出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的种种学说,则对立法和司法也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如在大陆法系国家,有公法、私法以及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劳动法、民诉法、刑法、刑诉法等部门划分;在英美法系国家,不讲究公、私法和民、刑法的划分,而将法律划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并就事论事地对法律作若干较为随意的分类。然而,由资本主义经济和法律所由形成的历史特点所决定,其法学学说对实践的反作用,远不如在社会主义国家来得强烈。如大陆法系国家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现象的研究和争论,就不象在社会主义国家那样,会对国家立法直接发生影响。

  而在我国,是在社会生产力仍处于较低水平的情况下,通过革命斗争推翻反动旧政权及其法统,在此基础上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此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关系的自觉能动作用为任何资本主义国家所不及。近20年来的改革开放,更是自觉地变革业已建立的计划经济体制,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的过程。它不同于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及其法律体系所由形成的自然过程,理性的、科学的制度设计从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完全有必要在理论的指导下,根据实践要求,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作一合理设计。

  法律从整体上说应是一个内在和谐的规范体系,其本身在制定和适用上也遵循着一定的规律。因此,在设计法律体系框架时,主要应以法学理论而不是经济学的理论和概念为指导。此外,我国自清末以来的近现代立法,接受了大陆法系的概念和制度;解放以后在相当程度上受到苏联的影响,而“苏维埃法律体系”亦属于大陆法系的范畴。有鉴于此,设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应在实践的基础上,以大陆法系国家暨我国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的主流学说为指导,同时以英美法的概念和制度作为补充和参考。

  二、关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分析和构想

  从广义上说,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就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非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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