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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时代精神(2)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第三、经济法调节社会方式的社会性。经济法综合运用公私法的调节方法,公法中强悍的国家,在经济法中也变得“温文尔雅”:他以引导、促进、帮助乃至以平等者的身份参与等方法,引领经济的发展;面对私人领域的恃强凌弱现象,国家还扮演“见义勇为”者的角色,匡扶正义、保护弱者,维护公平。除此以外,经济法在实施调节的主体方面,国家大量授权给行业协会、大型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使之代行某些国家调控职能。这些社会组织,虽属于私法组织,却行使着被认为是传统公法的职能。

    二、民主性

    民主化是当今世界政治、经济的重要发展方向,也是当代法律的重要发展趋势,经济法充分体现了这种发展趋势。

    民主首先是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意指多数人的统治;民主也作为一个经济概念,是指经济资源配置的公共选择。政治民主的法律保障是宪政法律制度。宪政法律制度在保护人权和自由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自从有了宪政法律制度,人们就有了对抗国家暴力的工具,人们才有了基本的人权和尊严。但是,政治作为上层建筑,始终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没有经济民主的政治民主,只能是空中楼阁,当今世界一些所谓的民主国家的政治被大公司、大财团把持就是明证。经济民主通过市场的公共选择来实现,其法律保障是民商法律制度。民商法奉为圭臬的私法自治原则,使得理性的“经济人”在自由的市场上按个人的偏好作出选择,市场机制对资源的配置,就是广大“经济人”“投票”的结果。证券市场中小股东“用脚投票”便是例证。确实,从身份到契约,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可以以平等者的身份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这不仅导致了经济的发展,也保障了人权,平民出身的商人可以和“血统高贵”的贵族在平等基础上讨价还价,本身就是社会的进步。但是,自由市场的竞争,从来都是丛林法则下的弱肉强食。“让富有的更富有,让贫穷的更贫穷”,马太效应在市场条件下随处可见。因此,我们常说资本主义的经济民主是资本民主,其实质是资本家的民主、少数人的民主。显然,传统法律制度虽然在冲破封建的专制统治和等级经济方面展现了民主化的力量,但对保护现代社会所追求的真正大多数人的民主,显然存在明显的不足。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本的立足点和出发点,而社会整体利益的确定,正是以民主为手段的。只要经济法真正做到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他就必然体现了民主性。具体来说,经济法的民主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济法产生的民主性。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最早出现在美国,垄断的发展成为市场竞争的障碍,市场机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经济民主被扭曲,为了恢复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经济民主,1890年,美国颁布了《反对不法限制和垄断,保护交易和通商的法律》(谢尔曼法),这是现代经济法最早的成文法形式。

    第二、经济法立法的民主性。为了使经济立法真正体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现代各国均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经济法时,应尽可能听取公众的意见,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为保障这一点落到实处,各国均创设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公开制度、咨询制度、听政制度和协商制度等。公开制度要求立法机关应该主动地公开与经济立法有关的信息、资料以及对法律的解释、说明等;咨询制度要求立法机关在经济立法过程中应尊重咨询机构的建议、劝告等,以保证科学决策;听证制度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经济法时,应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协商制度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经济法时,应与各种利益集团举行会谈,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2]我国《立法法》对立法的民主性要求作了全面的规定。该法第34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第35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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