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际性
经济的全球化带来国家经济调节的国际化,出现了国际调节,即两个以上国家、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组织机构,通过协商或以国际条约形式,或借助国际惯例,对国际市场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实行调节,以维护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3].对国际调节的规制,经济法因此具有国际性的特点。这反映在:
第一、出现了从事国际经济调节的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调整这些组织的组织和行为规则,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这些组织的强大经济力量,使各国国内经济法也不得不考虑对其遵从或作为参照。例如,中国加入WTO,就对现行的大量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适应WTO规则的要求;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是许多国家制定政府采购法的蓝本。
第二、大量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成为各国经济法的重要渊源。原来仅由国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调节关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需要国际间的合作,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也成了经济法的重要渊源。这样的国际条约如《政府采购协定》、国际惯例如《巴塞尔协定》。
第三、各国在制定和实施经济法时越来越多地考虑国际上通行作法、别国的作法。在国际化背景下,任何国家都不能过于强调本国的特色、无视国际上通行作法的存在,否则,就无异于自我封闭、自绝于世界。曾几何时,中国对西方法律文化不屑一顾,一味强调中国特色,结果是中国一直游离于世界经济大循环圈外,与贫穷和落后为伍。中国“入世”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使中国法律,特别是经济法国际化的过程。
进入新世纪的第二年,经济法学仍然免不了受到“幼稚”的嘲讽,但是,经济法所昭示的时代精神,使我们看到了它旺盛的生命力。在中国法治的进程中,经济法正发挥并将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经济法学也将再度走向辉煌!
「参考文献」
[1](英)彼得·斯坦著,王献平译 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176)。
[2]漆多俊 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的同步演变[A] 漆多俊 经济法论丛(1)[C]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王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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