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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定位与我国经济立法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摘 要:经济法的定位在我国经济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经济法产生于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是市场机制“失灵”、国家干预经济的产物,是防止政府“失灵”的结果。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变化,国家经济职能的强化,以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相互融合为基础、以规范国家与私人经济关系为内容、以维护公平竞争经济秩序为己任、以保障社会整体经济的平衡、协调和持续发展为价值取向的经济法,无疑应成为一国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过程中,由于对经济法定位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致使我国的经济立法轰轰烈烈,经济法立法却冷冷清清,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环境下,高度重视经济法立法,还其在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应有的地位,应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中的正确选择。

    关键词:经济法 定位 经济立法 经济法立法

    经济法的定位是指确定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其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我国自1978年提出加强经济立法以来,学界对经济法的定位问题一直争论不休。虽然,目前对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协调、调节)经济之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基本形成共识,但对于究竟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有哪些,经济法在经济法律体系中到底居于何种地位,则仍然是众说纷纭。笔者认为,明确经济法的定位,应当到经济法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去寻找。

    一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是市场机制“失灵”,国家干预经济的结果,是弥补市场缺陷、防止政府“失灵”的需要。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自由竞争越来越激烈,一方面,竞争的优胜劣汰导致了两极分化,形成了垄断,垄断组织控制了生产、销售,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限制自由竞争、扼杀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严重的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无法维持了;另一方面,由于对经济自由导致的竞争过分激烈,市场固有的盲目性、自发性、狭隘性加剧,经济总量失衡、比例失调、经济危机频频爆发,尤其是20世纪30年代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出现了大规模的失业,宣告了市场机制调节的“失灵”和单一市场调节的缺陷,事实证明,完全的经济民主、经济自由和放任的市场机制不能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单凭市场“无形之手”的作用无法保障经济自由、经济民主、经济秩序和社会整体目标的真正实现市场自身难以克服的垄断性、盲目性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遗留了空间,市场作用的有限性决定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必要性。

    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是国家经济职能的体现,国家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干预经济,直接为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服务是国家“与生俱来”的职能,但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国家的经济职能在国家职能体系中所占的地位不同,在经济实践中发挥作用的程度不同。西方国家在自由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一直倡导市场机制,忽视甚至排斥国家的干预,直到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在残酷的事实面前才开始认识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理论到实践才开始重视国家干预的作用。但是正如恩格斯在《家庭、国家、私有制的起源》中所说:“国家是社会发展在一定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①由此可见,国家天生就是异化于社会的,一方面,国家天然地具有权力膨胀的欲望,另一方面,代表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政府由于掌握的信息不完全等客观因素与政府追求自身目标和利益等主观因素,使得国家介入经济生活需要花费巨大的管理成本,甚至出现低效率或负效率的情况,造成政府的“失灵”,同样不能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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