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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采购制度与《政府采购协议》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在我国为尽早加入WTO全力以赴并将最后完成这一进程之时,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对我国加入WT0后还应加人和签署的协议都会予以更多的关注。作为国际贸易最大领域的政府采购领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惩治腐败、节省或合理使用政府财政、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的最可利用的实施有效措施和手段的广阔空间。如何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是否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是我国加入WTO后面临解决的问题之一。笔者就此略抒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由来及(政府采购协议)的产生与影响

  (一)制度的由来和《政府采购协议》的产生

  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市场经济国家主要靠供求关系调节市场需求,政府基本上不参与、不干预国家经济活动,所以政府采购所涉及的领域十分有限,政府采购市场既不发达也不完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达,特别是供求关系这支无情的指挥棒导致了20世纪30年代严重的经济危机之后,市场经济国家普遍认识到市场自发调节并不是万能的。为了弥补市场机制存在的缺陷,政府开始广泛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干预国民经济活动,其方式之一就是通过扩大政府财政支出举办公共事业,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由于政府采购领域的迅速扩大对国民经济的运行产生了广泛影响,为了趋利避害,各国就本国政府采购行为开始进行立法,有关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制度便应运而生。

  《政府采购协议》是在全球范围内,规范各国政府或其代理人为其本身消费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政府采购行为缔结的协议。在当今的世界贸易中,政府采购贸易数额巨大,每年多达数千亿美元,约占世界贸易总额的l 0%,而在关贸总协定1947(GeneralAgreement of Tariffs and Trade,GATT)法律体系中,政府采购却被视为例外领域,不受总协定的规制。如总协定第三条第8款(a)项有关国民待遇的例外条款就明确规定:  “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机构采办供政府公用、非为商业转售或用以生产供商业销售的物品的管理法令、条例或规定。”这就是说,各国在政府采购中可优先采购国货,而不必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出于保护本国产业发展的目的,各国政府采购行为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非关税贸易堡垒。由于各国为限制进口,采用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愈演愈烈,而GATT对此无能为力,在60年代初,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即率先谈判政府采购问题,并草拟了一份“关于政府采购政策、程序和作法的文件草案”。在关贸总协定的东京回合谈判中,由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动议,在各缔约方的共同努力下,达成了《政府采购守则》,并于1981年1月1日生效,1987年2月进行了修改,1988年2月14日生效。到1993年底该协议有了12个缔约方(现已发展有24个成员)。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正式成立。随着WTO的成立,  《政府采购协议》(AgreementonGovernment Procurement)作为仅对WTO缔约方对其签字国生效的复边贸易协议而尘埃落定。

  (二)  《政府采购协议》的内容及影响力

  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协调现行世界贸易的环境;通过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机制,增强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政府采购的经济性和高效率;同时还应保证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额外利益,在可行和适当的时候,实施差别措施,即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的、更优惠的待遇。WTO《政府采购协议》由序言、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待遇、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特殊的差别待遇、技术要求、投标程序、资料和审查、义务的执行、本协定的例外、最后条款等十个部分组成。  《政府采购协议》主要强调以下三个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即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者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者供应商而歧视国外产品或者供应商;二是公开性原则,即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三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即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如提供技术援助,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同时,  《政府采购协议》对采购主体、采购对象、契约形式和采购限额适用的排除等也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并就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谈判式采购的方式、对质疑程序的启动等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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