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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商法的定位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一、英国对“商法”的定义

    在英国,什么是商法,存在诸多说法和解释。除了已有的法律定义以外,许多在这方面著述的学者都给它按照自己的理解下了定义,其中有:

    “商法是一个无法严格定义的措辞,但是它通常包括,更多而言专门涉及商业、贸易、买卖的所有英国法律部分。” “商业的目的是商品交易,如果我们采用这一标准,商法可以被定义为,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以及与其相关的辅助合同,即货物运输合同、货物保险合同以及其主要目的是为实现销售合同提供资金的融资合同的相关具体规则。”在英国商法方面最具权威的人应是学术型商业律师RM Goode教授,RM Goode教授的著述对英国商法的理论与实践有着最深远的影响。他是这样描述商法的:“一个与贸易中提供货物与服务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有关的法律分支”。这无疑使商法这门学科包含了英国法律的许多不同领域。RM Goode教授在1997年的一次讲义中谈到:“我个人认为,商法代表了对商事争议做出反应的所有法律的集合。它包含了规定商事交易当事人,包括交易双方之间以及交易双方与任何第三方之间,在私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所有原则、规则及立法条款,而不论它们是什么法律类型,也不论它们源自何处。因此商法吸取了英国法律体系主体部分中所有主要法律分支的营养,它以合同法为核心,以如今道德正义的看护者——衡平法为其衬托。我认为伟大的司法改革家布鲁厄姆先生(Mr Brougham)描述 (商法比其他任何法律部门都远离不足与瑕疵)无疑是非常正确的。”

    由于英国商法的内容非常繁多和复杂,所以要把它的结构涵盖进普通法的规则和立法条款中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在商法领域,法官、律师及学者基本上都达成共识,认为有必要不断地扔掉近期判例和商业技术中对商业规则和实践所带来的桎梏,同时寻找出判例法体系所支持的长久不衰的抽象原则。因此,商法概念的多样化、内容的繁多及不断变化的发展性,必然使得商法在英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显得复杂。

    二、英国商法的性质认识

    关于商法的性质,我国学者普遍认为民法和商法都是私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民法的一部分;而有的学者否认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认为商法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从一开始就和民法毫无关系;大部分的学者赞成商法并非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有的学者主张商法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者说是众多法律部门中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英国对商法的性质又是如何认识的呢?

    (一)商法与民法

    商法在英国独立存在吗?很难一言以弊之。有人认为,商法不过是一些不同学科(比如代理、销售、流通票据、担保等)的集合。它本身并没有自己的明确的立足地,不过是在课堂和教科书中提供解说,以及在更好地组织高等法院的业务时提供帮助而已。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它们是贯穿于“商法”领域中规范这些商业活动的法律的普遍原理,那么商法就有了其独立的地位。这些普遍原理可以用来更好地理解该门学科,并且在面临以往的司法判决没有遇到的新情况时可以起很重要的指导作用。Goode 教授坚信这样的普遍原理是绝对存在的,学理界也都表示赞同,但是注意这些原理非常难以识别。

    法官不喜欢把商法作为一个特别的领域对待,他们容易把商法往民事私法领域类推。在判例中,货损中船东对货主应承担的责任被拿来与工伤中雇主对雇员应承担的责任做比较;搬运工人对货物的损害是否可以适用海事承运人的有限责任,被认为与公共汽车驾驶员对乘客在车上的跌伤是否可以适用其雇主的免除责任有关系。在一个非常复杂的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案件中,上议院坚持将其类推为分期付款的汽车消费合同。一个法官针对海运合同和干洗合同说:“两个合同都只适用有关合同的普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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