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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封闭走向公开(下)——关于商事信用的若干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2.私生活权利保护-一个同样富有时代意义的理论与现实话题

  人性的关怀首要的是对人类自身的关怀。作为人法的私法来说,捍卫人性的尊严,确保人的自由和安全,无疑是其终极目的。正如著名学者马克●普拉特纳先生曾指出的那样,个人权利的第一要义就是“在人们追求幸福的过程中保护私人领域、目标多样化和多重性” [13]因此,维护私人领地、保障私权,是私法学者的基本任务,也是众多学者终生为之奋斗的目标。

  所谓私生活(privacy)是相对于公共生活而言的,指与公众无关的纯属个人的私人事物(privacy affairs),包括私人的活动、私人的活动空间以及有关私人的一切信息。私生活的权利(the right of privacy)则指上述个人的私生活不被公众或他人骚扰、知晓和干涉的权利。 [14]私生活权利的核心是隐私权。即民事主体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15]具体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住居不受他人侵扰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性生活、过去和现在其他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道的事实的秘密权利” [16].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素来是各国民事立法保护的重点。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个人私生活权利的保护之重要性不仅没有削减,相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在信息网络时代,个人的生存空间大为缩减,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呈现出数据化等特点,更易暴露于社会和公众之中。“你不想公开,我也可以公开”,已完全成了一个足以让人胆寒的现实。

  面对商品经济的发展和高科技的挑战,各国政府充分认识到仅靠民法、合同法和侵权法,在传统的私权领域为个人私生活权利提供保护已不足以保障个人信息自由和信息安全,必须由国家,利用公共权力加大保护力度,以给人们创造一个更为自由和安全的生存环境和空间。1974年美国《个人隐私法》(The Federal Privacy Act)的出台,率先开创了通过单行法保护个人私生活权利的立法先河。为此,国际组织及不少市场经济国家纷纷作出决议和制定立法,强化对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如经合组织(OECD)于1980年9月通过了隐私个人数据保护基准,欧洲议会也于1981年签署个人数据保护协议规范。1995年欧盟专门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于1998年10月25日正式生效实施。 [17]可以说,国际社会在个人私生活权利的保护方面早已突破了传统的局限于个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的概念,个人信息权的财产性质得到认可并在国际、国内经济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一国法律对其保护是否充分,甚至成为跨国交往或交易中的重要条件。 [18]

  尽管私生活权利的保护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到了长足的进步,但在私生活的理解和把握上,仍然面临着很多实际难题。私生活与他人生活、公共生活,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界限始终难以作出准确界定。确保信用公开而又构成对个人隐私和私生活的侵犯,便成为各国理论界关注的焦点和立法规制的重点。

  3.私生活权利保护与信用公开-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与协调

  如前所述,“人无信不立,市无信则乱”。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陌生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在社会关系的网络中,任何人也无法逃避与他人合作这种基本模式,信用成为社会规则体系运行的基石。信用观念已经跳脱了相对人之间单一法律关系的内容,成一个规则,并代表社会利益出现。因此诸如个人的财产状况、收入与负债、纳税记录、违约守信情况等原本属于私人生活之信息,出于交易安全和市场经济发展之需要,而不得不向他人开放,而电子网络的形成和快速发展,为信用信息的全面开放提供了现实条件,信用开放已成为一股不可抵挡的世界潮流。但另一方面,信用采集、整理等活动不可避免地会触及个人的私人领地,甚至会构成对他人私生活的侵犯,个人私生活权利的保护随着各国征信业的出现和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遂成为各国理论和立法关注的焦点。美国是当今信用管理体系最为发达的国家,在其16项生效的信用管理相关的基本立法中,直接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及保护个人隐私权方面。以1971年开始实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为例,该法案始终围绕信用征集、公开与个人隐私的保护来展开。其所规范的主体是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及信用使用者。法案定义的信用报告是指关于消费者信用评价、信用状况、信用能力以及消费特点、性格、生活方式等有关个人信用的书面、口头或其他资料形式的报告。为了规范信息的正当收集和传播,法案要求征信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并严格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规定了合法使用信用调查报告者的条件,明确了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19]法案还同时详细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异议权。按照法案的规定,消费者有权充分了解任何一家征信机构对自己信用状况的评价及依据,对不实负面信息有提出异议和要求更正的权利。 [20]从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的内容我们不难看出,美国政府在信用公开和个人私生活权利保护方面所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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