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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封闭走向公开——关于商事信用的若干理论思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内容提要」当今中国信用问题的核心是商事信用,商事信用信息公开是构建我国良性信用秩序的 关键。商事信用由封闭走向公开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私法主体个人利益让位于社 会利益,由单纯的自然人向社会人演变的过程,也是更好地实现自我而超越自我的痛苦 裂变的过程。但商事信用的公开必须处理好与个人私生活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因此, 在信用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中,有必要正确区分个人信息与公共信息、区别对待经营者 与个人消费者,树立本人授权使用与法律授权使用相结合等指导思想,保障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商事信用,信用公开,私生活权利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信用”一词具有极其重要的分量。“仁义礼智信”是人们倡 导并力求遵循的行为准则,子曰:“人而无信未知其可也”,“诚信”被视为“立人之 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中华民族形成了重承诺、守信义的道德传统,留下了“千 金一诺”、“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美谈佳话。然而,在当今的中国社会却出现了前 所未有的信用危机,“欺诈盛行、信用缺失”的严峻形势,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笔 者认为,当今中国信用问题的核心是商事信用,商事信用信息公开是构建我国良性信用 秩序的关键。

  一、商事信用的概念和特质

  商事信用是商法的一个基本范畴。何谓商事信用?我国目前学者尚无统一的认识和界定 。笔者认为,商事信用是普通的社会信用在商事领域中的特定化。因此准确理解商事信 用必须首先对信用本身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信用”原本是一种伦理概念,意指“信守承诺、诚实不欺,以此获得他人的信任” 。“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为人处世的基本行为准则,是人之所以为人、人类区别 于动物而形成文明社会的最重要的标志之一。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和伦理要求,信用具有 普遍的适用性,适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适用于所有的人和所有的行为。随着人类 社会的发展,以及法律所具有的特殊的社会调整功能,遂产生了法律规制上的需求,信 用也就由单纯的伦理范畴而上升为法学范畴,成为伦理规范法律化的典型。今天我们对 信用也有着不同的注解:首先指“以诚用人,信任使用”;其次指遵守诺言,实践成约 ,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第三,指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 。[1](P280)尽管信用在不同的场合具有不同的指向和特有的内涵,但上述含义中有一 点却是共同的,即信用的核心是基于信任而形成的特殊的人与人之间的信义关系。它包 括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主观上自身是否具有值得他人对其履行义务能力给以信 任的因素,包括诚实、守信的良好品格等人格方面的因素与资本状况、生产能力等财产 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是指其履行义务能力能为他人信任的程度,是来自社会的评价。 ”[2](P512-514)申言之,信用是一个人的践约和守信能力的多层次的社会评价。包括 政府信用,个人信用和商事信用。而商事信用是信用在商事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商事主 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具有的经济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

  笔者认为,商事信用不同与一般的社会信用,它具有自己特殊的品质。

  (一)商事信用与特定的经济生活相联系,是商业伦理制度化的产物

  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信用一开始就与经济生活相联,是商品社会的产物,是商业伦 理的制度化体现。众所周知,任何交易都是建立在交易双方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只 有信赖对方会秉承交易规则及遵守诺言,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才会实施交易,“赋予 对方以信任”是交易得以实现的先决条件,但是单方地赋予对方以信任具有极高的风险 。只有当交换的双方能够对等地完全识别对方的行为,也就是消除了欺骗的可能性,信 任才是无风险的。商品交换者之间是不是讲信用、是否能够信任对方或被对方信任、是 否真诚地遵守交易规则,是市场能否存在的基础条件。也正是基于规范交易秩序、保障 市场安全的需要,早在“商品生产者社会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罗马法就把“为人 诚实,不损害别人”这些信用的基本要求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把信用作为拥有法 律上人格的重要条件。后世民法秉承罗马法的这一精神,将信用这一道德准则法律化, 使“诚实信用原则”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2](P51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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