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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对中国商法发展的启示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美国统一商法典》被认为是西方世界最先进的商法,是商法跨入现代商法的时代标志,其现代性表现为美国调整市场交易的法律是内外一体的,是与国际交易规则相对接的。我国对《美国统一商法典》经验的吸取,更多不是具体法律制度、条文和形式,而是把注意力集中于其所体现的现代商法的精神上,这是具有实质意义的。因为我们一旦掌握了商法的现代化精神,就可以在对传统商法精神的整合中处于主动状态,就可以有效地抵制来自传统商法精神的排斥、侵蚀和破坏,主动采取有计划、有步骤地化解措施,借鉴现代商法精神,实现我国商法后来居上的目标。

    一、法律移植

    对于国外已有的立法成功经验,法律移植不失为一种简捷而有效的借鉴方式。但移植需要技巧,移植不得法,不仅原有的法律制度的特性和优点会消失殆尽,而且可能破坏已有的经济程序,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国际比较法法学会主席克雷波教授关于法律移植论述道:“在某些领域,特别是在人、婚姻、家庭等法律领域,法律规则是基于根本不同的道德宗教价值观念的,在财产法或劳动关系法领域的某些社会价值也是如此。在这两个领域的法律移植,即将具有某种社会价值的法律引入不存在这种价值的其他法律管辖区中,必然是相当困难的。但是,在商务活动领域,并不具有如此根本差别。以至于不同国家的观念就不能交错繁殖。”大多数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经验表明,商法是直接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能直接地反映经济生活的需求,符合经济主体的利益。《美国统一商法典》虽为美国法律的产物,更是美国的市场经济和商事交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联合国的一个法律专家小组在对《统一商法典》进行研究后指出:《统一商法典》作为一个基础可以适用于任何一个市场经济的国家,其第九篇(即担保篇)无疑是当今世界各国中最为现代化、最为合理和最为完整的担保制度。我国尚未制定民法典,法律体系的模式选择亦不明确,因而在商事立法模式上有更大的选择余地。因此,选择以商法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体系的立法模式,则在立法技术上不必拘泥于民法中基于家庭人身和财产关系形成的各种伦理性原则,而是更直观地反映经济关系的本质属性,使之受之于商法基本原则及调整手段的约束,真正体现市场经济的需求,消除计划经济的残余影响。正如施米托夫所论述:“从实质上看,商法是或者至少应该是有理智的商人们的共识。这个法律部门相对来说不受政治和其他感情方面压力的影响。这也许就是为什么商法能够比其他法律能更加从容地面对惊涛骇浪,在瞬息万变的风浪中始终把握其航向的原因。”

    二、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结合

    《美国统一商法典》是一部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相结合的作品,贯穿着立法者的哲学思想。现实主义注重法律的实用功效,要求法律能解除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强调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规范作用,以此作为法律的最高目标;理想主义则强调法律自身体系的完备与严谨,制度的周密与无懈可击,以此作为立法的最高要求。《统一商法典》的立法者是现实主义的法学的代表,针对美国普通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经济的最新发展,对商事交易进行了极具想象力的创新,实现了简化交易手续、提高交易效率的立法目的。同时,法典的起草人运用了大量的成文法立法技巧,如原则性条款、弹性条款的规定,力求实现法律的严谨与周密。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的现实色彩比较突出,立法的动机往往来自于经济生活的迫切需要。“法律宜粗不宜细”,“需要一部制定一部”等指导思想都是现实主义在我国的具体体现。这一立法思想对于迅速制定大量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有着积极的作用,但过分偏重于现实需要而忽略法律的思想往往影响立法质量。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呈现出的体系不协调、法律之间存在诸多冲突等现象大多与此有关。因此,完善我国商事立法,应当重塑法律思想,应当具有全局立法观念,以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便于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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