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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裁判新思维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随着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等商事法律的修订出台,商事裁判作为一项独特的司法活动。将迎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直面商事裁判权的竞争,当今的商事司法已经远远突破了传统经济审判和民事审判的思维,体现和符合现代社会经济规律的“游戏规则”的作用愈加突出。为更好地发挥商事司法裁判功能,应对在我国参与的全球国际事务中商事司法领域竞争的挑战,须准确地把握商事案件的定位,确立全新的商事裁判理念。

  一、独特的商法意识和国际视野

  商法是规范营利性主体在商事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商业为母体的商法是随着贸易的发展而发展的。商法具有悠久的历史。拉丁语中有一名格言:“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1]早在古希腊和罗马帝国时期,由于贸易的繁荣和海外商品交换的迅速发展,于是导致了一系列调整贸易活动的法律规范的产生。在当今的西方国家中都有较完备的商事法律制度,是典型的商业社会,一切都早已商事化,就是有民法典的国家,其民法也已发生商法化。而在我国,由于历史上长期形成了轻商抑商政策,商人作为一个社会集团,未能取得独立的法律地位。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法有了很好的发展机遇,虽然目前的商法与真正意义上的商法还有距离,但商法大发展时代已悄然到来。

  商法按传统观念属于私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它与民法有着血肉联系。民法与商法虽然都调整经济关系,但内容各有侧重。民法通过主体制度、物权和债权等的法律规定,为经济活动提供一般法律前提并对行为进行一般法律调整。商法则是从商自然人和其他商主体的营业活动出发,来对商业行为进行规范。商法是直接围绕商事主体的营业活动的,一般认为包括公司、票据、证券、保险、海商、破产、商业登记等,其行为还包括商事买卖、商事代理、居间、信托、运输、仓储及银行等内容。但现代商法又具有公法性,尤其像商事贸易管制制度、商事主体登记制度、商业会计制度等,既可属商事法律制度,又可属经济法律制度。所以德国一学者曾言:19世纪的商法,就是20世纪的经济法[2].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施加直接干预的全部法律规则,主要是有关企业资格的审查、产权的界定、企业融资、税收、财政、审计、环保以及其他监督管理等,尤其是有关影响企业的宏观发展的管理等方面,可以说它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调控器”。在未来社会里处理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更需要综合性的法律,但更多的是经济法律。未来的社会是一个经济社会,而且是一个知识经济社会,法律与经济将更加紧密结合。可以说在法律自身和它所吸收的经济成分之间存在着某些不可分性。因此在可以预见的将来经济法和商法必将殊途同归。

  纵观当今的世界商法,与传统的商法比较,在观念原则、体系、自身的多元化和社会功能等方面,有很大的变异。商法的国际化倾向已成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主流。在当今的社会商法扮演着重要角色,在促进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统一方面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如《美国统一商法典》、欧洲共同体商事法规、国际区域商事法规及一大批国际商事法规的制定,出现商法的原则、规定、概念、术语以至操作规程的统化和协调性,尤其在国际经济区域内部,如欧洲共同体、北美经济圈、南亚国家联盟等范围内生效的国际性立法,对诸如跨国企业破产、承制竞争、消费者保护、价格政策、产品责任等方面的立法取得成就。随着跨国企业的增多,近年来世界经济的大融合,商法的国际化愈来愈明显。在制定本国法时,尽量参照国际惯例和外国商事法立法中的成功经验。通过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协定和国际区域范围内的统一贸易政策,直辖各国商法,促进商法的统一进程。并且通过有关国际组织,制定国际范围内的商事实体法和商事程序法,以加速商事法的国际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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