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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维新与企业生存法则变迁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任何企业都无非脱离它所存在的外部环境的强大影响力。——段永基(四通集团董事长)

  企业的生存和运作总是与其所处的环境息息相关的,这个环境包括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和法治环境等等,而这其中法治环境又是渗透在其他环境之中无处不在的。所谓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法治化的经济时代,企业的生存实际上也是一种法治化的生存,而其中与企业运作相关的商法环境的影响力则更为明显。不同的生存环境决定着不同的企业生存法则。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企业也应当选取不同的生存和经营之道,如果一个企业能够把握法律环境的变化,积极修正自身的运作理念和作法,则相对于他者就可以形成切实的竞争优势,在环境变迁中胜人一筹,脱颖而出。相反,忽视法律环境变化,一味因循守旧,则不但会在市场竞争中慢人一拍,严重者更可能为企业招致极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法律危机,导致企业航船触礁。因此,在目前商法环境面临重大变化的当口,把握法律规则变迁动态,积极调整企业生存运作之道本身就应当是一个高明的企业管理者思考和决策的重要议题。

  此次商法环境的变迁可以说是全局性和根本性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企业所得税法》等一系列市场经济根本大法的史无前例的修改,以及商业信用立法等若干新型法律制度的建立,必将上演中国商法环境的大逆转。作为市场经济的细胞,企业的设立、管理、对外经营、融资、清算等各个环节都会受到冲击。应对这股强烈的法律变迁风暴,不仅要更新企业管理者的经营理念,而且要关注到其中隐藏的法律机遇和风险,才能在变动中保全自我、抓住机会。

  公司出生政策放宽:1.5万元即可望拥有自己的公司

  《公司法》修改后,公司出生政策将大大放宽。不仅公司注册资本大大降低,而且出资形式和出资期限都比以前有了很大的突破。此次公司法修改更是打破了原有公司股东至少为两人的拉郎配作法,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条款。

  从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上,公司法修改后,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有望从现在的1000万元人民币降至100万元,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有望从原来的50万、30万、10万统统降至到5万,这将大大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不仅如此,从出资期限上,这里的最低注册资本并不再强制要求在公司注册时一次缴清,而是可以现行认缴其中的1/4,其余的分期缴清,如股份公司可以在5年内认缴完毕,有限公司在2年内认缴完成。实际上,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我国公司法准备一改现行的“法定资本制”作法而引入国际通行的“折中授权资本制”,这样以来就给拟设立公司的当事人提供了很大的资金腾挪空间。因为公司初创阶段,最紧缺的往往就是资金,而且事业初期,花费巨大成本筹集大笔资金放到账上也会造成资源浪费,在现行公司法高门槛并强制一次认缴的情况下,大量的公司设立行为往往都是通过“借款走账”的方式进行的,不仅孳生了大量违法行为,而且容易引发纠纷。公司法修改了公司出生的规则,就可以避免再为公司设立的启动资金铤而走险,而且也为中大规模的公司资金筹划运用留足了空间。

  此次公司法修改也扩张了有关出资形式的规定,把工业产权扩大为知识产权,并增加了股权、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而且规定只要经济价值确定、可独立转让,并为公司所需的财产都可以出资。并且修改后的公司法不再限定非现金出资方式所占的比例,而只要求现金比例不低于30%即可,这与法国、意大利的25%、 30%基本持平。这样以来,不仅更加方便了公司设立,而且为公司重组实践注入了活力。比如将来完全可以考虑利用“策划方案”、“商业计划”、“技术文章” 等版权出资,而且可以最多占股本总额的70%,这就大大降低了公司创立的资金需求。在公司重组中,股权置换、债转股等国际通行的方式在新的商法环境下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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