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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律学说知识论基础比较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摘 要: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制度追求之不同源,于各自的实证理论差异。基于对社会中人们的自利行为、知识分布和理性程度的不同判断以及判断上的强弱区别他们理想的社会决策方式分别是哲学王式的集中控制和法治下的个人选择。

  关键词:自利行为;知识分布;有限理性;制度安排;集中决策;个人选择

  一、理论的逻辑结构

  如果我们接受哈耶克及索维尔的说法,有“建构主义的理性主义”和“经验理性主义”两种不同的传统,那么,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间的分歧可以认为预示着后来两大传统之间的分野。前者包含笛卡尔、莱布尼兹、卢梭、黑格尔、马克思主义者、边泌、穆勒,以及二十世纪著名经济学家如兰格、勒纳、萨缪尔森、阿罗和伦理学家罗尔斯等人;后者包含斯密、休谟、洛克、柏克、托克维尔、米塞斯、哈耶克、布坎南等。

  笔者不甚在意这种形式上的划分,因为其中许多人的观点其实是非常复杂的,很难以一个简单的标签统而概之。此处参考赫维茨等人开创的机制设计理论,提出一个关于制度选择的简单模式。根据此模式,柏亚以降人等的区别主要是不同理论前提和前提命题的强弱之间的区别。

  为使我们在讨论问题时有一个共同的出发点,我们认为任何社会理论都包括如下内容:关于世界如何存在的实证理论,关于世界应该如何存在的规范理论,以及在二者基础之上的操作性结论。我们认为许多价值判断的争论可以作如下两种处理:其一,争论是“应该A或应该非A”的基本规范的判断;其二,如果区分基本规范与次级规范,争论可还原为实现基本价值规范的方法或策略选择,而这种选择在一定的知识论前提下是可以作出判断的。因此,原则上我们可以假设在基本规范问题上是不存在分歧的,否则就无法讨论问题(至少本文是这样处理的)。或者说,如果有价值判断分歧的话,我们总可以认为这是关于次级规范问题或操作问题的;我们总能把问题还原为:我们有共同的关于规范问题的前提,差异只是由于实证理论的分歧造成的,即只有我们在关于世界如何存在的知识上的差异才使我们在现实社会的制度选择问题上形成不同的看法。

  至于基本价值规范,我们可以采用帕累托最优(即不存在另外一种可行的社会状态,使得至少一个人的处境得到改善,而其他人没有受到损害)标准,结合其他直觉上可接受而不冲突的标准。甚至,我们还可以接受公平或平等规范(资源分配对每个人是相同的或每个人都不会嫉妒其他人),罗尔斯的最大最小原则(即社会应在所有可行社会状态中选择使最糟糕的个人处境最好的)等不同前提。阿罗等人开创的社会选择理论就是主要用来处理这些问题的。须说明的是,有些时候我们未必能够罗列出所有基本价值规范,但可以乐观地认为,这并不妨碍我们得出必要性的结论(当然充分性和构造性不能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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