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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陪审的省察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摘要] 我国陪审制度改革之后,原有的一些问题并没有完全厘清,甚至陷入了新的矛盾之中。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权利、任务、价值、性质等各方面,都存在着误区,阻碍了陪审制度目标的实现。我国司法改革需要重新评价和反思陪审制度改革的成败,正视陪审制度功用和现状之间的巨大裂缝。

  [关键词] 陪审制度 人民陪审员 司法公正 改革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无疑是近年来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看似平常的一项制度设置,可以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引起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法学学者以至舆论界各方面意见分歧,时至全国上下大张旗鼓地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今日也未尘埃落定,本身就意味着这个问题具有重新讨论的意义。

  早在2000年以前,陪审制度的问题就已经暴露出来。当时学界的主张就已经在存废两端。从2000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步审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草案)》后,历经一波三折,四度寒暑,终于在2004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定于2005年5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法发[2004]22号,以下简称《意见》),并专门安排了陪审员选任和培训的时间表,确保《决定》生效时能统一上岗。2005年5月8日,全国近3000所地方法院中,有27000名取得资格证书的陪审员走上岗位。至此,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式走到了舞台的聚光灯下。

  对于中国陪审制度的讨论,并没有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纸《决定》结束,相反,它倒是开启了新一轮讨论的序幕,而这一次讨论,由于实践运作在同步进行,反而更为实质性,也更有针对性。作为一名旁观这场演出的普通观众,目光早已被它吸引,看台上流光溢彩,心却生出迷惘。到底中国式陪审制度是浴火重生的“凤凰”,还是新瓶装的“老酒”?或许,让它回归程序法的视野,放在理性的平台上审视,我们会有一些新的发现。

  一、人民陪审员:平民性还是非平民性?

  陪审员来自平民,1这并不是不言而喻的原则。在陪审制度发展的早期,一些国家曾经实行过税收选举制(如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的法国、英国),即由缴纳税收的多少来确定是否具有陪审员资格,也曾实行所谓的精英陪审制,即担任陪审员有严格的学历及学科限制,还包括收入限制。2但按现行法,不管是法国德国,还是英国美国,陪审员的资格大抵与选民资格相同。以美国为例,不管是大陪审团审判还是小陪审团审判,陪审员都来自不懂法律的平民,他们通常按照车牌号码或者社会保险证号码随机抽取产生,除非是心智不健全或有重罪前科,无论名门望族还是贩夫走卒,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的候选人。如果单从命名上看,我国“人民陪审员”毫无疑问应该是平民性的,但无论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资格、选任方式,还是培训、任期、工作方式等各方面,我们看到的似乎是非平民性,更准确地说是精英性以及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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