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律师是什么?对于一个正在走进现代化的中国和民众而言,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律师制度源远流长,但在中国的历史和近现代中,其背影很少让世人知道。在一个已经和大步迈向现代化的中国,在新的律师法出台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大好形式下,中国律师——何去何从?这是一个我们在不断地诠释和探索、完善的历史课题。
一、律师制度的来龙去脉
律师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并不是随着国家和法律的产生而出现。律师制度最早产生于古罗马,它是罗马法的组成部分之一。随着罗马法在欧洲的复兴而传播,成为资本主义国家重要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由于世界主要由大陆和英美法系组成,笔者在此通过溯源古罗马的律师制度的起源,宏观上考证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律师制度,同时反思我国的律师制度的历史进程,从而为读者提供一个宏观的把握。
1、国外律师制度的溯源
在罗马法中,很早就出现了现代意义的律师和律师制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也有各自独特的律师制度。笔者在此简单的介绍古罗马,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以及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律师制度。
第一、起源。据历史考证,律师制度的最早萌芽出现于公元前二三世纪的古罗马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诉讼日益增多,有些诉讼当事人出于各种考虑,委托亲属或朋友代其诉讼。这种情况日渐增多,相沿成习,出现了Advocatus一词。这个词的意思是陪同被告人到法庭,在开庭审理时给被告人提供意见的亲戚或朋友。最初的Advocatus只能在法庭上对被告人提供意见,并不面对法庭发言,后来发展成为代替被告人向法庭表达意见,反驳对方当事人的种种指控。「1」
究其根源, 这首先与发达的法律有关。同时社会上出现了学习、研究法律的法学家阶层,他们时常就如何执法等问题向司法、行政官员提供意见,他们的研究成果和著述有些被统治者认可为法律。在社会上,他们向平民百姓解答法律问题,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由于这些人的活动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稳定,公元前三世纪,罗马皇帝以诏令的形式确定了“大教侣”从事“以供平民咨询法律事项”的职业。同时,还允许委托他人代理诉讼行为,于是,“职业律师”正式出现了。「2」
第二、大陆法系律师制度。在当今世界,受罗马法影响最深的应该是大陆法系,而其典型的代表就是法国、德国和日本。笔者认为,通过分析这三个国家的律师制度,就基本可以管中窥见,对大陆法系的律师制度有一个清晰和明了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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