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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模式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一)外观设计的概念及特征。世界上很多国家对外观设计的理解不尽一致。日本人认为,设计是可望给人们以美的感受的物体的结构、形态、色彩或者三者的结合。印度人认为,一项外观设计即指一种形状、轮廓,用于任何物体的造型或者装饰。在大多数国家,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定义都提及一个有用的商品的装饰性的或有美感的外表。《发展中国家工业品外观设计示范法》第2条(1)给工业品外观设计下了如下定义:“任何线条或颜色的组合或者任何与线条或颜色有关的立体形式,只要能给一个工业品或工艺品一个特殊伪外观并可作为一个工业品或工艺品的样式,均被认为是一个工业品外观设计。”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合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综合上述规定,可知外观设计本身具有以下特征:(1)外观性。只有视觉能够感到的外表特征才能受到保护,外观设计要求在外表上有一个具体的形状或者形态作为对象。(2)依附性。外观设计必须是用在产品上的一种外部设计,这种产品可以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3)应用性。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经过工业(或手工业)生产过程能被大量的复制。(4)具有美感。

  (二)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外观设计知识产权目前在我国尚未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因而对该产权的保护也有所欠缺。笔者认为,应该充分认识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首先,外观设计的保护有利于公众利益。工业品外观设计应具备两个主要的功能:一是要在美感上取悦于使用该工业品的购买者或使用者。二是外观设计对商品的实用性产生有利影响。例如一把刀的特定造型可能不仅令人赏心悦目,也会使人觉得用起来比较舒适方便。另外,一些众所周知的外观设计经常被作为独创的标志。比如,“可口可乐”瓶子独特的造型就是一种外观设计,长期使用过后,这种设计在人们心中便具有商标的功能,如果一旦为其他制造商滥用会使公众感觉大受其骗。因此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其次,外观设计的保护还有利于工业生产的发展。外观设计有美感,但它与纯粹的美术作品显然不同。外观设计的作用在于通过其外观价值对购买者视觉的吸引并刺激其购买欲望。在购买者心中,外观往往是决定因素,对于同一种产品来说,在品质差不多情况下,外部设计比较吸引人的在竞争中就会处于优势。外观设计依附于产品,本质上是为了商业目的。它们的魅力对公司大量生产带有外观设计的产品营利情况有很大影响,同时其商业重要性也使它们成为竞争对手的垂涎之物,这些公司可能希望从其原主手中购买外观设计的使用权。此外,外观设计的保护还可带来一些无形利益,例如富有新颖性、独创性和商品味的外观设计往往可提高公司的声誉。所有这些都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再次,外观设计的保护对发展中国家具有非常特殊的重要性。一方面,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有着丰富的传统艺术和民族文化,这些都将成为外观设计的直接素材,直接刺激外观设计的创作,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本身也就是鼓励创作,这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传统资源的有效应用,也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目前,工业发达国家都有健全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并且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化趋势日益增强。《巴黎公约》从1958年开始,就在第五条之五中把外观设计列为保护对象,并保护成员国国民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享受国民待遇。因而,如果发展中国家没有建立完善的保护外观设计的制度,将不利于本国对外开放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三)各国立法体例比较观察。由于保护外观设计的重要性,各国一般在其知识产权法中都予以保护。但由于立法思想的差异和某些历史原因,各国在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体例上并不一致,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将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法保护范围。美国1790年著作权法大致仍遵循AnneAct的立法原则,但很快认识到像纺织设计等工业设计性质上并不适合著作权法的保护。1902年立法规定制成品新的具有创造性和装饰性的设计属专利权保护。在1910年著作权规章中进一步解释,即使具有艺术性及装饰性但以实用为目的的工业产品,不能申请著作权登记。至此,美国法即确定了工业设计属于专利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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