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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是个啥?
www.110.com 2010-07-24 15:33

  问题一:无因管理为何不是法律行为?遗赠为何是法律行为?

  问题二:要约为何是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为何不是?

  问题三:悬赏广告到底是要约还是单方法律行为?

  问题四:物权行为为何不是事实行为?

  以上四个问题,如果从制度的层面看,似乎是风马牛不相及的。而它们却成为我一直疑惑、思考、揣测、怀疑的,其实问题背后的问题就是一个-法律行为到底是个啥?

  这是个再基础不过的民法问题了,以至于大学一年级的学生也可以思考、回答。我们的教科书告诉我们: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是能产生私法效果的。几乎所有的教科书都说得差不多-海峡两岸都是。分析一下这个定义的三个部分,第一句话只是为它找了个归宿,就好象说“电脑是什么?电脑是一种电器”,到底是什么样的电器呢?不知道。第三句话几乎是个废话。既然是法律事实了,当然能产生法律效果,法律事实本身就是能引起法律效果的事实嘛。如果说这句话有点意思,那就是说了“私法”二字,再拿电脑打比方,就好比说“电脑要用交流电”。三句话有两句是几乎白讲了,剩下第二句就成了关键,事实也是如此。于是我们要来研究研究“意思表示”是个啥?教科书又说了:就是当事人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的私法上的法律效果的行为,其核心是法效意思。

  好了,于是我就照着这个定义去判断了。无因管理是不是法律行为呢?首先来看,它能不能产生法律效果呢?当然有了,否则怎么会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呢?那么当事人可不可以以追求这种法律效果而进行管理呢?当然可以了,当事人是出于什么样的“意欲”实施行为的,只有当事人才知道,法律哪管得着呢?于是我很自信:无因管理是法律行为。一看书,傻了眼?不是!从此,我不敢再碰法律行为-好神秘的一个东西。我的方法就是死记硬背:无因管理不是,不当得利不是,契约是,遗赠是……突然又冒出个问题:悬赏广告是不是呢?有说是(单方法律行为),有说不是(要约-意思表示)。这下倒提醒了我另一点,非但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也不是法律行为。这是一、二年级的问题。到三年级学了个物权行为,它到底是不是法律行为呢?没有现成答案背了,要自己去判断以至于争论几句了。我的思路很简单,先认清法律行为的内涵,再判断物权行为是否符合这个内涵,这时候我又开始考虑什么是法律行为了。四年级的时候《合同法》出台了,15条来了个“要约邀请是意思表示”,这下我不同意了,我明明背过的嘛,要约邀请是意思通知(准法律行为),不是意思表示。可再有人追问我一句,干吗不是意思表示?我又傻了眼。四个问题一团糟。无非还是意思表示是个啥?法律行为又是个啥?

  终于,我自以为有了一点眉目,于是想来讲一讲。事实行为、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无非是法律为了使生活中的不同事实在法律上产生不同的效果而强行进行的分类罢了。生活中既无这样的东西存在,逻辑上也没有哪个是哪个的必然。法律作出了自己的选择,当然有它的道理。举例来说,不需要行为人有行为能力的,就把它作为事实行为;需要慎重对待,动动脑子再干的,就把它作为法律行为;不能让它一步到位建立法律关系的,就作为意思表示;需要立竿见影建立法律关系的,就作为法律行为。

  你可别认为我在说法律是随心所欲的,法律的选择可是有深刻的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道德的、习惯的,等等的理由的啊,这些个理由我们叫它“立法政策”。无因管理就是为了发扬互帮互助的风尚,防止社会财产受损害,所以即使是没行为能力的人干的,也要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就不能作法律行为了,它就成了事实行为。遗赠就不同了,要防止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使其财产流失出去,更要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于是它就必须成为法律行为,可以以种种无效、撤销的理由来防止当事人的轻率。你要是从经济角度-我这样不懂经济的人的经济角度-看,无因管理是送劳务给人家,遗赠送财物给人家,有什么不同呢?悬赏广告也一样,你要让无行为能力的人、不知道有悬赏广告的人,干了悬赏广告要求的事也能得赏,那就把它作为单方法律行为;但毕竟让一个没有行为能力的随随便便地通过一纸广告处分掉自己的财产是不符合保护弱者的精神的,因此就不能把悬赏广告作为事实行为。交付、登记到底是个啥性质的行为,到头来还一样是要看“立法政策”(我曾写过《物权行为理论的非逻辑性》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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