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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证据沐浴阳光
www.110.com 2010-07-24 15:33

  “一切肮脏的事情都是在‘暗箱作业’中完成的,追求正义的法律程序必然是公开的、透明的”。因此,诉讼程序应当公开、透明,“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众所周知,诉讼是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根据的,所以证据问题是诉讼活动的中心问题。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英国功利主义法学派边沁指出:“证据为正义之基础。”由此看来,证据公开是程序公开或者程序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为了证据公开,必须做到:(1)作为控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证据都应当让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知晓,而不能在其未获悉证据内容的情况下遭到无端指控、审判和裁决;(2)收集证据时应当以公开的方式、方法进行,严格控制以秘密手段获取证据;(3)在庭审前,无论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还是无罪、罪轻的证据都应当予以事先开示,让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4)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的双方对于拟向法庭提交的所有证据都必须予以公开举证、质证;(5)承办法官对于证据的取舍在判决书中要有详细而充分的论证。

  实行证据公开,主要体现了下列诉讼价值。(1)保障公正。现代刑事诉讼对公正的追求首先体现在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程序构架上。而实行证据公开,能够弥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掌握证据方面的差距,最大限度地保证控辩双方在法庭论战之前实现“平等武装”、“公平对抗”,平等对抗的结果是使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各种证据尽可能地被都抖落出来,从而保证法官兼听则明,最为接近地认定案件真实,为其客观、公正地做出最终裁判打下牢靠基础。(2)提高效率。庭审之前开示相关证据,一方面有助于控辩双方做好充分的庭审准备,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能够有效地减少“证据突然袭击”现象,确保言词主义原则、集中审理原则的贯彻落实,使庭审不至于轻易中断,从而避免造成诉讼拖累,提高诉讼的效率。(3)防止腐败。实行证据公开可以发挥诉讼参加人、社会公众、媒体的监督、舆论作用,一方面有助于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防止恣意、专制,提高办案质量,另一方面使办案人员在众目睽睽之下而不敢轻易越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诉讼观念的转变,程序公开问题愈来愈受到人们的关注。然而,遗憾的是人们将目光重点投向了审判公开,对于证据公开问题却少有问津,使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着的证据不公开现象未得到应有揭露。举其荦荦大端者有:(1)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一直是暗箱操作,辩方律师无讯问在场权,这种“与世隔绝”式的讯问方式使得侦查人员为了破案“敢于”肆无忌惮地使用“疲劳战”、“车轮战”、“两规”等所谓“谋略”以获取口供,有的办案人员甚至故意不让犯罪嫌疑人知道笔录的内容,对于犯罪嫌疑人偶尔提出异议的,还被扣上“态度不老实”的帽子;(2)我国虽然引进了当事人主义的某些积极因素,对我国刑事诉讼审判方式进行了改革,以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证据开示制度,造成辩方律师阅卷难、了解案情难的尴尬局面,“证据突袭”作为制胜法宝仍在庭上频繁亮相,人们期待的“激烈对抗”场面总是难以上演,“穿新鞋、走老路”成为新世纪庭审方式改革的最好浓缩;(3)是处于“人情世故怕得罪人”也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也罢,总之法庭之上难觅证人、鉴定人身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的发问权、质证权形同虚设,即便是公诉人宣读其笔录、鉴定结论,也常常只是宣读对被告人不利的部分,而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部分却“视而不宣”,至于让“优越感”颇强的警察屈尊出席法庭接受询问更是无异于编造“神话故事”;(4)判决书是制作粗糙、千篇一律,对证据的取舍缺乏富有逻辑性的充分论证,人们不禁要问,法官认证的谜底还要等到何时才能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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