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论法律中的真实———以民事诉讼为例
www.110.com 2010-07-24 15:34

  内容提要:本文以民事诉讼为例分析了发现真实的各种理论,认为客观真实是一种浪漫主义的真实,具有理想价值;法律真实是一种现实主义的真实,符合民事诉讼的实际情形;值得当事人信赖的真实则凸现了当事人程序主体的地位,有利于提升诉讼制度的民主性。民事诉讼中发现真实的程度的高低与如何安排调查收集证据的制度密切相关,以当事人调查收集为主,法官给予必要的协助是一种最优的发现真实的模式。

  关键词:民事诉讼,客观真实,法律真实,信赖真实

  自人类发明了诉讼制度以后,发现真实便是诉讼制度的恒久话题,“‘发现真实’作为民事审判或诉讼努力实现的价值之一,可以说具有超越法体系或法文化的普遍意义”。①然而,尽管各国的民事诉讼理论都承认发现真实对法院作出正确的裁判具有重要意义,都认为发现真实是民事证据制度的根本目的或主要目的,但对于民事诉讼所欲达到的真实究竟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真实,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在大陆法系国家,对民事诉讼中的真实存在着形式真实与实体真实两种对立的学说。形式真实说认为,民事诉讼原则上实行辩论主义,而辩论主义有三项内容:其一是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须由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法院不得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其二是当事人之间无争执的事实(指诉讼上自认的事实),法院不必进行调查,而应当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其三是对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事实,虽然可以通过证据来查明,但该证据须是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法院原则上不得自行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②在事实和证据均由当事人支配的辩论主义下,法院所能发现的真实,充其量只是形式真实,实体真实的发现只是偶然性结果。实体真实说则认为,将诉讼中的真实定位于形式真实,是与民事诉讼的本质相违背的。国家禁止私力救济后,就负担起通过审判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职责,而法院只有查明诉讼前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才能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正确的判断,才能够保护真正的权利人。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虽然具有一定的理想成分,但放弃这一理想,就会动摇民众对司法的信赖,丧失法院的威信,甚至导致整个裁判制度的自我崩溃。发现真实是诉讼制度的基本理念,“人民对法院寄于的最大希望就是准确地对事实作出认定,这一点是谁也不能否定的。”③

  英美法系的学者虽然也认为发现真实应当是法院审判的中心任务,但他们认为诉讼不是发现真实情况的科学调查研究,诉讼中发现真实受到诸多不利条件的限制,如事实审理者必须依赖不完整的信息渊源,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存在着主观性,事实审理者可能无意识或有意识地曲解事实,法律构成的世界不同于生活世界,④因此,要求法院在诉讼中完全查明事实是非常困难,也是不切实际的。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对真实问题也存在着种种不同认识,有的认为法院裁判中认定的事实应当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一致,以达到客观的真实;也有的认为客观真实虽然是一种美好的愿望,但用它来要求实际的诉讼则是不现实的,在实际诉讼中,应当以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真实或相对的真实作为满足;还有的认为,将实体真实和形式真实作为民事诉讼欲达到的真实均不妥当,民事诉讼所追求的真实应当是值得当事人信赖的真实。⑤

  一、客观真实说

  客观真实说是十月革命胜利后原苏联的学者首先提出的,是在批判资本主义国家民事诉讼中形式真实学说的基础上,作为形式真实的对立物和替代物提出的。后来,客观真实被原苏联和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作为反映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制度特征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原苏联和东欧学者在民事诉讼法教科书和证据法著作中一般都会用较多的篇幅来论证这一原则。如著名民事诉讼法学者克列曼教授认为:“证据制度同真实问题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在苏维埃民事诉讼中,法院的任务就是要发现实质真实,即实际的真实,苏维埃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学说都服从这个目的。”⑥“客观真实原则就是要求法院采取它所能做到的一切办法来确定在客观现实上曾经发生过的案件实际情况,要求法院的判决确实是以从案件的真实情况中查明的当事人间真正的相互关系为基础的。”⑦原民主德国教授克利纳等也认为:“举证和必要的证据对审判员的认识过程具有决定性意义。这一点将最终决定能否落实客观真相,而客观真相则是作出符合客观实际和社会主义法权实质的正确判决的起码前提。”⑧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