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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调整机制(上)
www.110.com 2010-07-24 15:34

  摘要:本文在比较“行政调整机制、市场调整机制和非政府非营利组织调整机制”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第三种调整机制”的发展过程、第三部门的特点和作用、治理方式的形成和特点,具体分析了第三种调机制在环境资源法中的运用。认为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重点是将环境资源保护群众组织和社区建设、各种生态区建设结合起来,研究如何健全中国的环境资源治理机制,使中国的环境治理法治化,以促进中国的生产清洁化、市场绿化和社会生态化。

  关键词:环境资源法、第三种调整机制、治道变革、社区建设、社会生态化

  基于环境资源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综合性,即基于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等特点,环境资源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富有特色的调整机制。笔者在《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 一书中对环境资源法的调整机制作了初步阐述。该书从组织制度角度出发,将环境资源法的调整机制概括为三种:行政性政府组织调整机制即行政调整机制;营利性企业组织调整机制即市场调整机制;非政府非营利组织调整机制即社会调整机制。前两种调整机制基本上已经家喻户晓,学术界对其研究比较充分。第三种调整机制基本上属于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学术界对其研究还仅仅开始,甚至对该机制是否存在、有哪些不同于前两种机制的特点等基本问题,都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文拟对第三种调整机制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进一步推动第三种调整机制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

  1 三种调整机制的概念及其区别

  凡是与人有关的关系、矛盾和问题,人都可以用相应的方法、方式进行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不例外。对不同调整方法、方式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形成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人类社会(society)是指由人类、人的活动和人赖以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组成的综合体, 人通常以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进行活动,从不同角度对人的社会组织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其中一种分类方法就是将各种社会组织归纳为行政性的政府组织(即第一部门)、营利性的企业组织(即第二部门)和非政府非营利组织这三大类型。从上述三种组织制度出发,当代社会形成了具有不同特点和风格的三种调整机制。

  1.1 行政调整机制,即行政性政府部门调整机制

  行政调整机制,是指通过行政性政府组织,以行政手段这种“看得见的政府之手”,如政府责令企业限期治理污染等行政命令措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建立在强制性权威基础上的政府组织,适合于调整人与具有安全、公正等垄断性公共物品 性质的环境资源的关系。行政调整机制也称国家机制、政府机制或统治机制,它以行政手段即政府命令为主要手段和特征。理想的政府调整机制是“善政”(good government)。善政的要素是:严明的法度、清廉的官员、很高的行政效率、公正的行政管理。

  1.2 市场调整机制,即营利性企业组织调整机制

  市场调整机制,是指通过作为市场主体的营利性企业组织,以市场机制或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市场是人与人的交易活动的总称,市场机制主要是一种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机制,或者说市场的直接作用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但是,市场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可以转变、改变人对自然的关系即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特别适合于调整人与具有私人物品 性质的环境资源的关系。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克林顿政府的智囊团曾提出“使市场起绿化作用”的口号,认为“在出现了新的环境挑战和人们对遵守规章条例的负担增加敏感的时代,在许多情况下,市场力量能为保护环境提供一个比中央集权的管制更加强有力、影响更加深远、效率更高和更民主的手段。” 市场调整机制简称市场机制,它以市场手段即自主契约、自由交易和公平竞争为主要手段和特征。理想的市场调整机制是自由公平竞争和法治的自由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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