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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支配权力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法治最基本的意义就是国家的公共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有效支配。所以,法治的要义就是法律要有至上的地位和绝对的权威。而我们过去的历史大都是权力大于法律,高于法律,法律为权力所任意支配的历史,法律成为掌权者的手杖。今天,我们要建立法治国家,就是要把被颠倒的权与法的关系颠倒过来。

  权力与法律都是社会的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支配力量,是保证社会秩序和有效运转的必要手段。与法律相比,权力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支配力量更多地具有特殊性和带有人格化。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和非人格化的支配力量。法律产生于普遍的公共权力,但法律一经产生,就要约束所有的权力,一切权力要授之于法,施之于法,法律必须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否则就是一纸空文。法律是经过许多社会各方面利益代表性的人物,经反复讨论和达成利益妥协后制定下来的东西,它是理性的、稳定的、不为私利所驱动的,并且人们能事先预见其后果的尺度。[1]权力有国家的,有个人的,还有单位和组织的,国家和组织的权力也都要授给具体的人来行使,个人可以假借国家的权力,国家的权力也可能被个人所篡夺和利用。所以,权力总是不那么可靠的,它常常会因行使权力者的能力、感情化因素和利益的腐蚀性,而导致权力使用不当和滥用。正是文明社会存在对权力的严重依赖性以及权力本身存在的致命弱点,人们才想到了以理性、稳定的法律来对付权力的办法。近代法治的核心问题就是怎样对待、处理和安排权力问题,即力图以法律来支配权力。

  在我国,从建国以后到七十年代末以前,似乎没有人提出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权力当然比法大,这对那个年代的人们来说几乎是不争的事情。我们的法律概念就是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工具。这实际上把法律置于从属权力的地位,法律直接为掌权者的政治目的服务,是掌权者制定和操纵的工具。人们都毫不怀疑地确信这一点,因为他们很直观地看到这一点。法律都是从掌权者手中制定出来的,并且依靠权力在用它。在建国初期司法改革运动中曾经有过的一点点微弱的法律至上的观点受到了严厉的批判。此后就没有人再敢多谈法律的权威了。1957年,法学界有人只是稍稍强调了一下法律的权威和作用,就被扣上了“以法抗党”的右派帽子。法律是不能与权力比高低,更不能与权力相抗衡,企图约束权力。列宁就说过:无产阶级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2]这是导师的“名言”。谁敢谈法律至上,那简直是大逆之论。1958年后不要说法律的权威和法律至上了,法律受到极端的轻视。党的领导人说,法律那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3]对法律的蔑视溢于言表。在贬低法律的另一面就是崇尚权力。有了政权就有了一切。革命的一切问题就是政权问题。这些理论对革命者来说确实是真理性的。但在建设的年代,老是强调政权问题,并且讲政权问题就是谁来掌握权力问题,在全社会产生了一种副作用,就是人们注重权力,崇尚权力。所以到文化大革命时,就提出有了权就有了一切。崇尚权力、迷信权力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全社会都在热衷于夺权。中国社会的权力观念被无限地膨胀、放大,而法律观念无限地缩少。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并要受到法律约束,违法的权力是无效的,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甚至受到法律制载的。提出这样的观点都会使八十年代以前的中国人吃惊不小。过去,人们普遍只有对领袖和领导人的崇拜,对权力的无比依赖和感恩。人民群众不可能对国家机关和领导人权力的合法性提出任何疑问并要求加以防范。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者们基本上是在革命理想和共产党人的道德良知下运用自己的权力。也许是儒家传统文化决定,中国人一直更相信靠领导选拨优秀的人掌权,象欣赏选贤任能,伯乐相马之类,而不是靠制度化的程序来决定人,更疏于用法律来防范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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