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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我国辩诉交易的实践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目次

  一、我国存在事实上的辩诉交易

  (一)量刑减让式的辩诉交易

  (二)不起诉式的辩诉交易

  (三)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刑罚的交易

  (四)特殊情况下的辩诉交易

  二、中国实施辩诉交易的根据

  (一)辩诉交易具有法理基础

  (二)辩诉交易能解决很多现实问题

  (三)辩诉交易具有可行性

  三、中国式辩诉交易的制度设计

  (一)辩诉交易案件的范围和诉讼程序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运行环境

  (三)辩诉交易的保障及救济机制

  辩诉交易制度源起于19世纪的美国,后被英国、意大利等诸多国家移植引进,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辩诉交易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类似于辩诉交易的司法操作,作为一种制度创新,从个别走向一般,我国刑事诉讼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是否具有正当要求?是否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引入辩诉交易怎样具体操作?如何看待这一制度在我国的自发出现?本文拟从我国存在实质上的辩诉交易这一现实出发,加以分析阐述。

  一、我国存在事实上的辩诉交易

  (一)量刑减让式的辩诉交易

  个案1:

  近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仅仅用25分钟就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与以往庭审不同的是,法庭上没有冗长沉闷的证据出示过程和控辩双方的唇枪乱剑,而是合议庭根据公诉机关向法院递交的辩诉交易申请,重点就控辩双方达成的辩诉交易程序性和实体性审查,当庭对该辩诉交易予以确认。

  本案被告人孟广虎因车辆争道与被害人王玉杰等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孟广虎打电话叫来五六个人与王玉杰一方发生争吵并厮打,混乱中致被害人王玉杰小腿骨折、脾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此案系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将孟广虎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尚未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孟广虎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孟广虎遥辩护人认为尽管是孟广虎找来的人对被害人欧打并造成了被害人重伤的后果,但由于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无法确定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因此辩护人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公诉机关则认为,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而无法判定被害人重伤后果是何人怕为是客观事实,如继续追逃则需要大量的时间及人力和物力,而且由于本案多人混斗的特殊背景,证据收集也将困难重重。但此案系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在案被告人孟广虎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意见发生严重分歧。当公诉机关得知法院正在进行审判方式改革的探索,辩诉交易也是重点研究课题之一时,便与辩护人协商此案是否可以进行辩诉交易。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后,向公诉机关提出了辩诉交易申请。控辩双方随后进行了协商,双方同意,即被告人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审判,自愿赔偿被害人因重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要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放弃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同意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面意被告及其辩护人的请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控辩双方达成协议后,由公诉机关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辩诉交易申请,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辩诉交易予以确认。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接到达申请后,由合议庭对双方达成的辩诉交易进行了程序性审查,认为该辩诉交易协议及申请文本内容齐作用于,签字、印鉴清晰,格式规范,决定予以受理。为此,法院又组织被告方和被害方就附带民事赔偿进行庭前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万元。孟广虎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此案从开庭到宣判仅仅用了25分钟[①].

  分析该案我们可以发现:首先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被害人王玉杰之伤确系孟广虎所示,其次案件局部存疑,由于孟广虎的同伙外逃,无法确定重伤系何人所为,迟迟不能结案,再次被告人孟广虎对自己所犯罪行进行进行了如实陈述,而且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检察院基于孟广虎的有罪答辩,而给予被告以宽缓的量刑指控,而且在辩护律师的参与下,双方达成了协议,最后协议提交法院后,法庭审理做了大幅简化,一共用时25分钟,即审结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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