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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法系:法律现代化的艰难抉择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也许命运会悬崖勒马,

  捎来一些好消息,

  实现我的希冀,满足我的需求,

  在各种演变之后表演一幕戏剧。

  ——《一千零一夜》

  以上各章考察了伊斯兰法的起源,探究了伊斯兰法的主要渊源,分析了伊斯兰法学的作用和影响,阐释了伊斯兰法与政府以及习惯法的关系,概括了伊斯兰法的主要特点,描述了伊斯兰法现代改革的历程,研究了当代伊斯兰宪政与人权的基本特点,探讨了伊斯兰法复兴的过程、内容、特点及其原因。本章拟从比较法学、法社会学和法理学的角度进行总体的概括和总结。

  像其他文化一样,伊斯兰文化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伴随这一过程,伊斯兰世界的法律发生了重要变化,期间出现的问题与其他类型法律现代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相比,既有共通之点,又有独特之处。这种变化虽然有迹可循,有案可稽,然变化之曲折,历程之艰难,从一个侧面透露出伊斯兰文化的复杂与神秘。伊斯兰世界法律现代化历程遇到了哪些重大问题?伊斯兰教国家在重要的关头做出了怎样的抉择?这些冲突与抉择对于探讨法律现代化问题具有何种启示?本章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总体的探讨。

  一、伊斯兰法系的形成及其现状

  (一)伊斯兰法系的形成

  从比较法的角度,正像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把世界上各类国家进行分类一样,比较法学家也将世界上多种多样的法律制度予以归类,把某些在内容或形式上相类似的法律制度归入一个类别,称之为“法系”、“法律传统”、“法律家族”或“法律集团”。在当代的法系划分中,尽管论者由于选取的角度和使用的标准不同而存有不同的观点,但是他们多都对伊斯兰法予以关注,通常都把伊斯兰法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系。

  伊斯兰法系是指以伊斯兰法作为基本法律制度的诸国所形成的“法律传统”、“法律家族”或“法律集团”。在这样定义之后,我们还应做如下说明。

  第一,“伊斯兰法系”的概念与“伊斯兰法”的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是伊斯兰法是伊斯兰法系的基础,没这个基础伊斯兰法系就不会形成,因此,当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是以伊斯兰法作为基础,该国家就不属于伊斯兰法系的成员。二者的区别是伊斯兰法只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或传统,这种制度或传统只被一个国家适用或奉行尚不能构成伊斯兰法系,只有这种制度或传统的适用或奉行范围超出一国时才构成了独立的法系。因此,伊斯兰法系与伊斯兰法并不是同时产生的,因为伊斯兰法在产生后相当长的时期里只通行于古代阿拉伯帝国,虽然帝国至阿巴斯王朝中后期,政治走向了分裂,各地实际上形成了许多“国中之国”,但是它名义上仍是一个国家。13世纪中期,蒙古人挥戈西向,在军事上击败了阿拉伯人,在宗教上却皈依了伊斯兰教,所建立的莫卧儿帝国奉伊斯兰教为国教,以伊斯兰法作为基本的法律制度。至此,伊斯兰法的适用范围超出了一国,伊斯兰法系正式形成。

  第二,伊斯兰法系成员国与伊斯兰教国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所谓伊斯兰教国家是指尊奉伊斯兰教为国教的国家。所有伊斯兰法系成员国都是伊斯兰国家。但是,并不是所有伊斯兰教国家都实际上是伊斯兰法系的成员国。有些国家虽然仍以伊斯兰教为国教,但其法律制度经过改革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伊斯兰法只在个别领域继续有效,其他大多数领域通行的是世俗法律制度。

  第三,伊斯兰法虽然是一种“属人法”,声称适用于所有穆斯林,但是当代的主权国家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处于主权国家之内的人们不论是否信仰伊斯兰教,都被要求遵循所在国的法律,因此导致了两种情况,一是在伊斯兰教国家生活的非穆斯林被要求服从伊斯兰法,二是生活在非伊斯兰教国家的穆斯林被要求服从其所在国的法律。当然,属人法的特征并没有就此彻底消失,生活在伊斯兰教国家中的非穆斯林在宗教和生活方式上仍然享有某些自由,生活在非伊斯兰教国家的穆斯林也仍然在宗教事务和日常生活方式上遵循自己的法律和习惯。因此,这两种情形是否应归入伊斯兰法系的范围取决于他们在所生活的国家中多大程度被允许适用自己的法律,也取决于人们是采取属人法还是属地法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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