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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调查制度应扩展到诉讼全过程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近日,北京市法院系统推出了“委托调查制度”, 由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授权代理律师向银行、工商、房管、税务等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法院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拒不接受调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按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处理。这一制度的推出,为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因此,该制度一经推出,就受到了广大律师的热烈欢迎。

  但是,回头看看,难道律师们目前面临的仅仅是执行难吗?当前,国家司法行政管理当局和律师协会正在对律师行业进行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整顿。其中暴露出来的一大问题就是律师服务的水平和质量还不能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要求。这个问题的实质并不是当事人的满意程度不高,而是在深层次上反映出我国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还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当事人所反映的“律师不尽心”、“浮躁”都是非常表面化的原因,问题的真正根结仍在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遭遇到的“制度瓶颈”。简而言之,就是律师调查取证难无法在制度层面上得到解决。这里的取证难,并非仅仅是指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遇到的调查取证困难,而是所有律师在包括民事、行政诉讼在内的所有诉讼中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就是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吃闭门羹实乃家常便饭。对方当事人和证人、甚至有关国家部门、包括警方出于怕惹麻烦等动机谢绝律师调查取证,律师也是无可奈何。结果是,一些客观事实上有理的当事人特别是弱者一方,往往难逃有理说不清的败局。社会正义由此旁落。律师也只好孤独并郁闷着。造成这种局面的制度根源在于以下几点:一是律师作为社会工作者,没有强制力,缺乏社会权威,因此难以得到社会的有效支持。简而言之,一句话,“我不给你提供,你能怎么样?”。第二,我国的诉讼构造正逐步转向当事人主义,“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使法官越来越“中立”。因此,法官只“看”证据,不再主动“取证”。当事人如果自己不能提供证据,就极有可能面临败诉的困局。第三,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其适用面过于狭窄,且越来越多的法官不愿意接受和同意这样的申请。程序正义的理念虽然有积极的一面,并且越来越深入人心。但是,请我们不要忘记:程序的义的永远不能也不应该颠覆和取代实体的正义。毕竟,法律所面对的是世俗的生活,而不是一种虚无的理念。以上几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律师取证难的困境,成为律师心中永远的痛,更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绊脚石。这样的绊脚石,必须尽快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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