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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司法程序价值取向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从中国法律起源来看,对程序的基本要求是维护礼和刑的价值与传统。而程序对这两方面的要求都是有反映的,维护礼的规范体系在上古三代已经涵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到西周已发展为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内容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教育、行政、司法、宗教、祭祀、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许多方面。

  如婚礼,到西周就已形成了一套严格的仪式,即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在婚礼程序上,古人可以说是作了不厌其烦的努力,其精雕细琢程度令人叹为观止!

  同样在西周,对于司法程序的构建,古人也是贡献过其智慧的,如起诉出现“自诉”和“告诉”两类;审判区分民、刑事案件,并要求提交诉状,原、被告双方到庭;法官判案要核实盟誓、物证、书证、人证及口供,且法官出入人罪要承担责任;有严格的上诉和复审制度等。

  如何客观公正地看待这些程序的构建是个方法论问题,用不同方法去剖析可能会引发不同见解!但在中国古代社会,无论哪种方法论都不能否认这么一个简单的事实,即君主权威的绝对性。在此环境下,程序价值是针对以君主为核心的统治集团而言的,是为方便统治集团利益服务的,与公平和正义无关!礼的程序价值正满足了君主利益的这一要求。正如《礼记。祭统》所言“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这恐怕是礼的某些程序得以完善的深层原因。

  事实上,自有国家以来,礼的触角借托国家权力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形成了比较正统的礼节仪式。礼的程序价值在塑造人的品性及人际关系取得了相当的成功,其程序的长期稳定性使统治集团最终受益。

  由刑而生成的对司法程序的追求,同样也反映了统治集团的利益,只要被认为能有益于统治集团的根本利益,统治集团就会潜意识的去建构。上古三代的司法程序的形成就是上述理由的一种历史塑造,它集中反映了当时统治集团所能达成的价值共识。

  在这种认识体系中,本来专司审判的司法官员,往往承担了司法分工体系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职责,此外还有行政官员甚至律师的职责,不堪重负。尤其在地方一级,几千年来几乎都是在重复商朝就已存在的审判模式:凡是刑事或民事案件,由原告向官府告发而提起诉讼,受理后由行政官吏兼司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

  程序价值取向从理论上讲,不同的统治集团有不同的要求,只要统治集团的利益不变,程序价值取向就不会有多大的改变。而从上古三代以来,统治集团的利益基本是固定的,即维护君父利益至上的家天下局面,其外化为对忠孝价值的追求!所以,传统以来,有关忠孝的程序构建细致入微,并在潜移默化之中塑造了人的观念,改变了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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