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监督司法解释(2)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我国司法解释的立法化和随意化,目前正呈愈演愈烈之势,不但有碍于司法公正,也影响了法制的统一,这两个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
我国的司法解释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除了立法和立法解释的不足,致使最高司法机关不得不用司法解释来予以弥补之外,更重要的是没有哪个机关来监督司法解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可能被有权机关改变或者撤销,而司法解释除了最高司法机关自己宣布废止之外,谁也没有改变或者撤销它的权力。人民不禁要问,在各种监督机制不断完善的今天,谁来监督司法解释?
为了解决我国司法解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当务之急就是建立健全司法解释的监督机制,通过修改《宪法》、《立法法》和相关组织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改变或者撤销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司法解释的权力,并在全国人大常会设立专门负责审查司法解释的机构。这样不但可以遏制司法解释的随意性,而且可以促使最高司法机关在法律和立法解释不足的情况下,不再去自行“立法”,而去走合法的解决途径,即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或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解决了司法解释立法化和任意化的问题,我国的司法解释工作就会进一步规范化,司法解释的积极作用也会得到更有效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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