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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4)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三)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在中外历史上,从字源看,“法”字一出现就具有正义、公正等含义。中国古代,“法”字象征一种可以判明是非曲直和正义与否的独角兽。西方古代,法早已被比喻为是一手拿宝剑、一手拿天平的正义女神。法律调整是社会调整的特殊形式,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能够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人们的行为,对社会生活、生产产生影响。法律的社会作用,一方面具有阶级统治的职能,体现了统治阶级政治和经济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又是实现社会公共职能的工具,用以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即对历史发展已经达到的一定阶段来说,为保持人类社会基本的生存条件而采取措施,如对物质生产领域的一定调整,促进社会生活不同领域的协作,保持人们相互关系的共同生活准则,等等。邓小平同志一贯坚持和强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必须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深刻地阐明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辩证关系,强调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础和保障。法制文明属于制度文明的范畴,是现代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法制完备的社会。依法治国反映了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世界各国现代化发展的经验表明,现代化应该是高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完美统一。离开了法制建设的现代化,现代化就是不完整的、片面的、没有可靠保证的,经济发展也将难以达到现代化所要求的相应水平,整个社会的现代化就不可能真正实现。

  每一历史时代,法的内容与形式以及法的精神,都同该时代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彼此适应,是该时代人类文明发展水平的综合性标尺。一部由低级状态向高级状态演变的法律制度和思想史,是整个人类文明由低级状态向高级状态发展历史的一个缩影。由于资产阶级国家性质的局限性,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实现真正、全面的法治,但它与封建社会相比,仍然是一个历史进步。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建立了法治,但并非完全的法治国家,只有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才有可能经过不断努力,最终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在现今的历史条件下,家长制、一言堂、槁特权、权大于法、政府权力不受法律任何制约,公民权利得不到法律有效保障,当然是不文明的。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法律,要么专制主义盛行,要么无政府主义猖撅,自然也是不文明的。

  (四)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法律集中了多数人的智慧,反映了事物的发展规律,法律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的特点,不会因政府的更迭和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随意改变。由于这种种原因,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这个道理已为以往不少思想家、政治家所充分阐述,并被无数历史事实所证明。

  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历史上,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曾经历过一个曲折的过程。半个世纪前,毛泽东同志在延安回答黄炎培先生提出的共产党在执掌全国政权后怎样才能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这一问题时,曾经正确地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放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①建国后到1956年这一时期,民主与法制建设成就显著。但是由于国际(如波匈事件)与国内的复杂原因,自1957年后,“左‘”的指导方针开始抬头,人治思想上升,法治思想削弱,并愈演愈烈。因而导致民主与法制不健全,终于成为十年“文革”这场历史性悲剧得以发生和发展的根本条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总结了国际和国内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就如何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发表了一系列我们在前面已经部分引证的精辟见解和科学论断。我个人认为,关于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意义,这一条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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