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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5)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三、法治国家的主要原则和要求

  根据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报告的基本思想,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主要应具有以下一些原则和要求:

  (-)要建立一个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和协调发展的完备的法律体系。这种法律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同时,法律还必须制定得好。好的标准,一是内容上的,二是形式上的。不好的法律可以对社会的发展和人民利益的维护起相反的作用。

  从法的形式方面看,所谓法的“部门齐全”是指,凡是社会生活需要法律作出现范和调整的领域,都应制定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各种规章,从而形成一张疏而不漏的法网,使各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的立法任务还很繁重,要加快立法进程,填补法律空白。法的“结构严谨”是指法律部门彼此之间、法律效力等级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应做到成龙配套、界限分明、彼此衔接。例如,宪法的不少原则规定需要有法律、法规使其具体化和法律化,否则宪法的某些规定就会形同虚设,影响宪法的作用和权威。又如,从宪法、基本法律和法律直到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是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和界限必须清楚。这方面也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省级地方性法规与部委规章哪个效力高?出现矛盾怎么办?看法就不一致。立法权限的划分也有这个问题,包括中央究竟有哪些专属立法权,地方不能搞;哪些是中央与地方所共有?省级人大与省政府之间、全国人大和省级大与它的常委会之间,其立法权的界限也不是很清楚。法的“内部和谐”是指法的各个部门、各种规范之间要和谐一致,前后左右不应彼此重复和相互矛盾。现在地方立法中相互攀比、重复立法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实施细则几一条,新的内容只有几条。既浪费人力物力,也影响上位法的权威。应当是有几条规定几条,用一定形式加以公布就可以了。法律规定彼此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况时有发生,我们也还缺乏一种监督机制来处理这种法律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法律适用中作过大量法律解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法律解释制度过于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个别解释存在有改变法律规定的情况,这是不得已而为之。法律都是比较概括的、原则的,而社会生活却是复杂、多变的,这就要求进一步完善和丰富我国的法律解释制度,特别是要落实宪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权的规定。法的“体例科学”是指法的名称要规范,以便执法与守法的人一看名称就知道它的效力等级;法的用语、法的公布与法的生效等也都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法的“协调发展”是指法的体系是发展变化的,立法要做到同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同制度改革的进程、同新的党的方针政策的制定和提出,相协调、一致与和谐。以上这些问题主要应通过制定立法法、制定好立法长远规划和五年计划加以妥善地解决。

  从法的内容方面看,应注意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我们的法律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念,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法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它通过自身固有的规范、指引、统一、评价、预测、教育及惩戒等功能,来认可、调节种种社会关系,这是法的独特作用。任何社会关系实际上都是一种利益关系。兼顾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并使其协调发展,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应充分贯彻落实。现在我国法律草案主要由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初步的草拟,具有合理性,因为这些管理部门相对来说最熟悉情况,但往往也可能带上该部门的局限性,甚至演化为部门间管理权限的争夺,未能正确处理部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可以考虑的解决办法是,一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工作综合部门,加重其责任,从宏观角度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形成科学民主的协商、反馈、协作机制;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法的起草小组应有各方面的人士参加,有条件的还可以专门委托法律专家或其他方面专家组成小组负责法的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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