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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对刑事法官的内在要求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包括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有论者认为,现代司法理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人类在现代社会对司法客观规律的认识与高度概括;二是指导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相关的所有活动的意识形态;三是一种高尚的司法信仰和精神追求。有了现代司法理念,司法者才能奉法治原则为基本的行为准则,将法律置于崇高的地位,才能了解并接受司法活动最基本的规律和最本质的特性并自觉遵循这些规律和特性,才能通过自己正确司法活动而增强司法之公信。现代司法理念,往往被称为法律职业人士的“职业灵魂”,司法理念对于法官素质来说是最基本的要求[1].具体到刑事司法领域,刑事司法理念就是贯穿于刑事司法的理性的、普遍的观念,是刑事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并决定着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2].

  因此,笔者认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如果司法人员丧失了现代司法理念这个“职业灵魂”,而没有正确的指导思想作指导,即使有再好的刑事诉讼制度设计,也不能确保司法人员自觉做到公正高效地审理刑事案件,既依法惩罚犯罪,又充分保障人权。

  笔者进而认为,刑事法官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是其在刑事司法审判领域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司法为民,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对司法为民宗旨的本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作过精辟的论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贯彻于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就要牢固确立司法为民的思想;这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工作的核心问题,是人民司法指导思想与时俱进的新内容,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落实于法院工作提出的新的理论命题;司法为民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检验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新尺度、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新要求、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新发展、是对人民司法工作职责和任务的新概括、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的新实践[3].那么,刑事审判活动作为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要导向公平和正义,显然就得始终坚持贯彻落实司法为民思想。因为刑事诉讼活动事关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刑事司法权和公民的权利发生直接的对话。通过刑事诉讼活动,使有罪的人受到追究,使无罪的人受到保护,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目的。这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很明确。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刑诉法的任务就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所以,刑事诉讼活动是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息息相关的。

  有论者进而认为,刑事审判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等原则一起,是人们在法律规范的意义上对刑事审判的共识,这种共识正是评价实践中刑事审判正义与否的通俗标准。符合共识的,就是正义的刑事审判;否则就是非正义的刑事审判[4].而且,从法律哲学或法理学的更深层面去分析刑事司法正义问题,保障人权应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最高或最终目的。这在西方法律价值取向理论中可以找到立论的基础[5].并且,从实证的角度分析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双重目的二者的关系问题,打击犯罪一方面是为了制止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为了震慑社会上的其他不法分子,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从而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让公民安居乐业。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就有一句相应的法律格言“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6].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可以对刑事诉讼活动双重目的之间的关系作如下界定,即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二者是手段和目的关系,惩罚是手段,保障是目的。当然,在最高或最终目的意义上讨论刑事诉讼的保障人权目的时,该保障目的所指向的对象就超出了具体某个刑事案件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涉诉人员的范围,而是指向社会所有的公民。但是通过对具体刑事诉讼个案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实际上也是在保障制度设计的框架下,让全体社会公民避免因国家刑罚权的滥用而遭受不公平、非正义的刑事强制措施的危险。然而,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还是不同程度地存在超期羁押等侵害人权现象,有立法确定的刑事诉讼模式上存在的问题,也有司法人员的司法理念存在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长期的努力,并不是能够一蹴而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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