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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岛立法的必要性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对于什么是立法目的,法学界历来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立法唯一的目的是平等、正义;有的认为是自由、安全;有的把它归结为是人类的幸福,或社会和谐,或公共利益;有的甚至归结为是上帝意志;等等[1].我们认为,立法目的源于立法动机,而立法动机的核心是一定的利益需要,立法者满足这种利益需要的立法体现,即为法律条文中的立法目的。简言之,立法目的就是立法者根据一定的利益需要,事先设定立法所要实现的目标,并按此目标设计立法方略,确定调整的对象与方法,选择最优的立法方略与技术。

  海岛法也有其立法目的,它的立法目的来自人们以下这些需求:对完整的国家主权安全的需求、对良好的海岛生态环境的需求、对有序的海岛开发秩序的需求、对规范和协调的海岛管理的需求、对维护当地居民合法权益的需求等等。海岛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满足这些需求,并以此为海岛法所要实现的目标。

  上述需求我们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要达到的目标:

  一是安全的目标。包括国家主权安全、海岛生态安全、生存权利安全;

  二是秩序的目标。包括开发利用秩序、行政管理秩序、部门协调秩序;

  三是公平的目标,包括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

  海岛法的立法目的主要的是要实现上述三大目标,具体说来就是: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海安全;维持海岛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海岛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政府行政部门对海岛的监督管理;规范海岛的开发利用秩序;保护海岛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立法目的与立法的必要性联系紧密。立法者往往是在发现社会有立法的需求,即有这个立法的必要的时候,才会从这个需求出发抽象出立法目的,进而进行具体的立法。

  海岛立法的必要性主要在于:一是海岛直接涉及一国的主权安全,海岛归属涉及国家主权问题;二是海岛的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有其特殊性和独立性;三是海岛权益直接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四是海岛问题具有综合性。海岛立法的各目标之间、以及各项具体目标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例如安全目标与公平目标的对立统一、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对立统一等等。这些关系的正确处理是我国现有立法所力所不及的,客观上需要一部专门的海岛法予以统筹安排和特别调整。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海岛利用、保护与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对海岛各种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海岛生态环境的保护,分别适用《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2].这些现象与海岛在政治、经济和国防安全中所处的重要地位不相符,因此,制定一部海岛利用与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势在必行。

  一、海岛直接涉及国家主权,且许多内容具有涉外因素,需要海岛法明确宣示。

  岛屿及其周围海域,对于所属国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军事价值,而且具有极其重要的地缘政治意义和重大战略价值。

  1982年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一部有关海洋和海岛的比较完善的国际公约,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海洋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1996年批准加入了该公约。[3]该公约规定,岛屿可以与大陆领土一样拥有相应的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4]由此,随着1982《公约》及其对于岛屿规定的问世,各国对海岛主权予以前所未有的重视。

  根据国际法,领海基线对于一国领海海域、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分意义重大。按照《公约》,领海基线是沿岸低潮线,向外推12海里是领海,但实际上因为海岸是很曲折的,按照沿岸低潮线划分太复杂,所以一般按照直线法,先确定一些间隔的点,把这些点连起来,再把这些线作为领海基线,然后按照基线向外推12海里就是领海。[5]领海基点是划定领海的起始点,我国大部分领海基线都划在海岛上,1996年我国公布的78个领海基点中,有67个划在无居民海岛上,[6]大约占85%.如果这些领海基点一旦变更,比如作为领海基点的无居民海岛被人为破坏甚至消失,将造成几百上千平方公里领海的丧失。因此,国家必须尽快制定海岛保护与利用法,对领海基点的所在海岛进行特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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