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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讼:中国古代法观念中的一个有趣逻辑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清人崔述说:“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也。讼也者,事势所必趋也,人情之所断不能免也。传曰饮食必有讼”。“两争者,必至之势也,圣人者其然,故不责人之争,而但论其曲直。”1

  这是古代中国人对诉讼现象极为难得的冷静的客观的认识或评价之一例。

  绝大多数古代中国人对诉讼的态度并没有这般豁达、公正。鄙视、厌恶诉讼活动,一直是古代中国文化观念的典型特征之一。作为社会发言人的士大夫们的言论,典型地反映了这一事实。

  对于古代中国士人来说,诉讼是道德败坏的结果或表现。据说在远古圣王的时代,即“王者之世”,人们道德高尚,“耕者皆让畔(田界),民俗皆让长(利益冲突时让利于长者),”2 “天下晏然”、“刑措不用”,简直没有什么争讼。后来,不知何故,“世道衰微”,“礼崩乐坏”,“朴以(而)厚”的民众变得“巧以伪”3了。这才有了可恶的愈演愈炽的争讼。因此,在古代中国人眼中,“讼”特别是打官司就成了不光彩的同义语。古人在说到诉讼行为及其参与者时,常常要加上明显含有贬义的前缀或后缀词,以示鄙弃。如“滋讼”、“兴讼”、“聚讼”、“讼棍”等等便是。特别是“滋讼”之“滋”尤为刺眼:“滋”就是“故意挑起事端”、“惹是生非”之意。一字之缀,厌恶之情溢于言表。正因如此,“讼师”、“讼棍”、“好讼之徒”等简直可以译为“道德败坏之徒”:“讼学”、“讼术”、“讼辞”等简直可以译为“卑鄙伎俩”、“害人之术”;而“滋讼”、“兴讼”、“聚讼”、“健讼”、“好讼”、“包揽词讼”等等几乎成了“干坏事”的同义语。正因如此,古人才一再倡导“止讼”、“息讼”、“贱讼”、“去讼”、“无讼”;官吏们才会把“辨讼”、“决讼”、“断讼”不仅仅看成是日常公务,而且看成是维护道德的大事业。

  “贱讼”观念在中国始自何时,不得而知。春秋时期的邓析事件,大约是迄今所知的最早的贱讼证据之一。邓析,这位中国最早的“律师”,就是被视为卑鄙可恶的小人而遭杀害的,其主要“罪行”,就是帮助老百姓打官司并收取一定报酬。据说,邓析“好治怪说,玩奇辞,……持之有故,言之成理,足以欺愚惑众”,4 “民之献衣襦裤(献衣服作学费)而学讼者,不可胜数。”5他被执政者处死了,其实犯的就是“可恶罪”。他还被视为“讼棍”的祖师爷,被当作“小人之尤”(尽管他出身士大夫阶层)而遭千古唾骂。东汉人陈宠在一次上疏中列举了当时西州地方的三大腐败现象而要求治理,即:“西州豪右并兼,吏多奸贪,诉讼日百数”,6这里明确地把诉讼多视为腐败现象。北宋中期王安石变法时,为培育司法专门人才,曾设“明法科”(相当于今之法学考试),要求士子们学习了当时的法律知识后前来应试。此事遭到了当时保守派首领司马光的强烈反对。他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使为士者果能知道义,自与法律冥合;若其不知,但日诵徒流绞斩之书、习锻炼文致之事,为士已成刻薄,从政岂有循良?(此)非所以长育人才,敦厚风俗也。”7在司马先生看来,法律知识或司法、诉讼知识,只不过是讲怎样施刑、怎样逼供、怎样陷人于法网或怎样狡辩以逃脱罪责的“学问”,不是好东西,它只会使人道德败坏。南宋人陆游更以“纷然争讼”为“门户之差”或“门户之辱”。8宋代大诗人苏东坡声称“读书万卷不读律”,也正是贱讼。因为“读律”之人(司法官除外)必定是想打官司。明人吕介儒也说:“两家词讼,……是大损阴(阴德)事”,因为诉讼就不免要“仰人鼻息,看人面孔,候人词气,与穿窬之心何异?”9他认为,参与诉讼就像做贼一样羞耻,所以有损阴德。明人王士晋更为明确地列出了诉讼之所以应该被鄙贱的理由:“讼事有害无利:要盘缠,要奔走;若造机关(绞尽脑汁),又坏心术”,还被衙役、讼师欺负,在大堂众目睽睽被人瞧不起。10清大诗人袁枚为知县时,有兄弟三人在父死刚满七天(旧礼称“终七”或“满七”,最严重的丧意期)就投状县衙,争夺遗产。袁枚见状大怒,挥毫批道:“父尸未寒,挥戈涉讼,何颜以对父祖于地下,何颜以对宗族于人间?!”并立即治此三兄弟以“不孝罪”。11袁知县所为之震怒的,不是此三兄弟中竟有人想独占或多占遗产的不道德或非法行为,而是“涉讼”行为本身。在他看来,诉讼本来就不光彩,而父丧之际诉讼尤为可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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