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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命法庭称谓的思考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基层人民法院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而在行政区域内的边远乡镇派出相对固定的人民法庭,以广西某县为例,全县共有21个乡镇179个行政村,居住着壮、汉、苗、彝、仡佬等五个民族,总人口为三十五万多人。共设立(派出)四个人民法庭,分为四个司法管辖区,管辖多的五个乡镇,最少的也管辖三个乡镇,而法庭的法官配备最多的庭有三名,最少的只有一名。

    人民法庭在基层审判机关中处于最前沿的阵线,它最接近农村、农业和农民,是最基层一线的审判组织,在长期的审判事业中,积极地发挥着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广大的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工作、生活秩序,为平息纠纷,化解矛盾和社会治安的稳定、政治稳定作出了不可没灭的贡献,其在中国司法制度史上塑造了光辉的一页。但随着法律和各种制度的建立,现行人民法庭的设置有必要再加以探讨其存在的合理性。

    一、人民法庭的存在问题

    1、长年拖欠建设经费。自各人民法庭设立以来,长期没有一个规范的工作和住宿场所,一直都是租借当地乡镇党委、政府的房屋办公,开庭和日常的办公,哪里谈得上什么庄严肃穆。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法院的关怀和支持下,拨出一些专款进行法庭建设,人民法庭的法官及其工作人员才真正有了一个属于自己的“家”,改变了过去那种简陋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虽然楼房建好了,但接下来的就是因为建设而欠下的工程款短时内无力偿还的问题,尤其是贫困县更是难上加难,不知要到何时才能偿清。

    2、人民法庭日常经费困难。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其人财物均由基层人民法院支配,人民法庭所用的一分一厘都受到约束,其本身没有一分的预备金及其他费用,这种情况尤其是贫困县更为突出,基层法院的经费已经是非常困难和紧缺了,也就无法将仅有的那点可怜的经费再大方的分配给人民法庭,而人民法庭需要购置的一些办公设备、汽车维修及燃油、书籍、房屋维修等以及规范化建设所需的开支更是不易做到。

    3、人民法庭成为乡镇职能部门。人民法庭固定设置于乡镇,法官长期驻守于法庭工作、生活,乡镇党委政府一直都把人民法庭当作公安派出所和“七所八站”一样看待,当然的把法庭当作地成为乡镇党委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分配一些行政事务给法庭和法官去完成,法庭的法官时而审判案件时而去干行政事务,似乎合理合法的去行使行政长官分配给的行政职能,有板有眼的去处理行政事务,还美其名曰顾全大局。

    4、条件艰苦,法庭难于稳住人。在贫困山区县,人民法庭一般都设在边远的乡镇,这些乡镇的自然条件都比较恶劣,交通不便,信息相对闭塞,文化生活差,外界对其影响有限,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都比较落后,特别是经济发展非常缓慢,人们的思想严重滞后,阻碍着各方面的发展,在这样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很难不会有其他的想法,即所谓的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在法庭工作的法官即辛苦又没有什么优惠的待遇,子女的教育又希望有一个良好的环境,因此,能在法庭工作六、七年,断而要求到环境相对较好的县城工作,这也在所难免。

    5、人民法庭审执“一条龙”服务有悖审执分离工作原则。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是有机的整体,这是法院组织法的明确规定,时下在人民法院内部改革中,强调立审执分离,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人民法庭不是另一审级的审判组织,它的判决和裁定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县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已不在行使执行工作业务,而专门由执行机构承担案件的执行工作,派出的人民法庭同样是一个审判的业务机构,而把人民法庭当作是另一审级对待,允许人民法庭立审执“一条龙”的做法并不科学,也是不合法的,与立审执分离的原则相悖,法庭的人员少,有的全庭只有二、三人,按现有编制数要中心法庭配备十人的要求是无法实现的。由于法庭力量不足的原因,自身组织执行案件显得力量十分的单薄,且执行工作难度大,危险性高,暴力对抗执行的事也时有发生,严重地威胁着法庭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的安全。此外,法庭的案件都是自立自审,由于当事人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等诸多的原因,有的当事人不是积极的应诉,而是采取消极的态度去对待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法庭的裁判似乎与己无关,裁判的结果对己不利时不依法提出上诉,而是按老一套方式向党政机关反映,有的当事人既便是出庭参加诉讼,对判决不服的也不行使上诉权利,有的因为上诉又要得花去一笔上诉费用而打退堂鼓,这样,案件无论裁判是否合法、公正、公平,即便是法官枉法裁判,只要裁判发生法律效力,法庭亦可以据此作为执行的根据(前提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执行程序,其结果难以保证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容易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影响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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