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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入世形势 推进检察改革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入世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我们要从“三个代表”要求的高度,科学分析和全面认识入世后检察机关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认清机遇、抓住机遇、用好机遇,坚持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目标,深化检察改革,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一、入世是我国的法治进程的巨大推动力量

  入世是中国政府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所作出的战略决策,是与中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一致的。因此,入世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总体上说机遇大于挑战。我们必须认清机遇,抓住机遇,用好机遇。只有充分认识入世给检察事业带来的新的发展机遇,才能领会党中央作出入世决策的根本意图,才能抓住应对入世工作的重点,善谋对策,才能增强迎接挑战、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

  (一)入世对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主要影响

  入世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必然,标志着我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新阶段。入世给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带来的发展机遇和有利条件是多方面的,在政治上,有利于我们直接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维护我国权益,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有利于我国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有利于促进两岸经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为早日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创造了有利条件。在经济上,按照世贸规则办事,有利于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环境的改善,使我们能够在更大的范围、更广的领域、更高的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利于我国根据国际市场竞争的要求,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提高产业和产品竞争力,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有利于我们建立一套适应国际通行做法的外经贸法制体系,促进在经济工作中依法办事,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符合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在文化上,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利用后发优势的有利条件,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等现代文化,借鉴外国一切优秀文化成果,进行文化创新,符合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二)入世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影响

  世贸组织本身就是以规则为基础的,是多元文化相互碰撞和整合的结果。它给我们提供了建立在非歧视待遇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等原则基础上的一系列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制度。入世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将会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首先,入世意味着依法行政的全面实行。入世后,政府行为包括决策及其执行要受到世贸规则的规范和约束,并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接受世贸组织及其成员的监督。这为我们从外延上和内涵上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管理方式提供了契机。它不仅会使党中央多年来倡导的政企分开、依法行政进一步落实,而且会使作为构成法治之实现的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宪法、行政法等公法制度的改革顺利推进。在世贸体制下,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国策将会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同和支持,中国实现法治国家的进程将会加快步伐。

  其次,入世意味着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入世后,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和交易制度(包括商品的自由流通、服务的自由流动和知识产权的合法转让),为市场经济秩序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虽然世贸规则的主旨是保护外国供应商的,但是它在产权制度和交易制度等领域建立的规则反映了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在法律制度上与世贸规则接轨,从中受益的不仅仅是外国供应商,更主要的是我国的公民和法人。中国承诺,“在不迟于加入时,中国废止和停止其实施效果与WTO国民待遇规则不一致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2段) “中国将保证其有关或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符合《WTO协定》及其承诺,以便全面履行其国际义务。”(《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67段) 为了保持中国法律与世贸规则的一致,我们必须进行大量的法律法规的清理、修订和完善工作,世贸规则转化为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过程,也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近年来困扰我们的各部门、各地方自行其是、政出多门、相互矛盾等问题将会逐步地得到彻底性的解决,而且目前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法律中不同程度存在的有关不平等保护(歧视性条款)的法律制度将通过一系列立法逐步消除。例如,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至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董事、经理等相关人员,而非国有公司、企业,如集体、私营企业中的经理等相关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按刑法的规定则不构成犯罪,依法不能受到应有的刑事追究。这类涉及国有经济主体与非国有经济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不平等保护的条款确实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需要逐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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