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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边缘处思考(下)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一本书

  大约是在1983年,我读了黄仁宇先生的《万历十五年》。这本书给我的印象非常深刻。一部资料详实的历史著作,能够写得如此生动而不失学术水准,已属难得,更不用说有一种视野宽广的历史思考贯穿其中。不过,我最欣赏的恐怕还是作者那种论列历史的高屋建瓴,驾驭史料的从容不迫,以及,那种既切近历史同时又与之保持距离的学者姿态。黄氏在书中反复指陈传统社会组织上的弊病,但并不把现代人的立场强加于古人,他的书绝没有大陆一些历史著作中常见的那种傲慢、自负,甚至张牙舞爪、盛气凌人。我欣赏黄氏的学者风范,因此,当我在1987年夏天着手写《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时,有意将我在《万历十五年》中感受到的那种史学精神贯彻到自己的历史叙述中去。我确实这样做了,尽管实际上做得不够好。

  这是我第一次直接处理一整本书,这种经验同写单篇文章的不太一样。我先列出若干重要问题,然后就一个问题接着一个问题,一章一章地去写。然而,我并没有能够按部就班地写完整本书。因为在写作过程中,我的想法不断受到修正,写作构想也不断地调整,逐渐地,我觉得自己开始掌握一种历史叙述的风格,一种在历史中进退自如的距离感。我开始学会退后一步去观察,学会通过历史情景的置换去理解古人,学会在历史的叙述中从容地表达己见。这时,最初那些立场上的僵硬和表达上的生涩便慢慢消失了。也是在这一过程中,我对于中国古代思想世界和生活世界的看法开始发生变化。我想我开始了解古人的想法,知道了一些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或者那样做的现由。结果,一方面,一个比较完整的有内在根据和内在联系的古代世界的图像,逐渐在我的思想中成形。另一方面,我更加意识到,单凭自己的好恶去裁判历史是危险的和不公正的,那些热衷于影射的历史学者,既失去了对于历史真实的了解,也丧失了学者的品格。我这样说,并不是反对历史研究中的现代意识,事实上,任何人都不能不受当下问题和情境的影响。我所反对的,是把学术研究中的这两个维度完全混淆在一起的作法。我在写《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的时候,确实感觉到,我在那里讨论的问题同时也是现实中的重大主题,但是意识到这一点,只是令我更加警惕,防止把历史问题与现实问题简单地等同起来,使学术研究情绪化甚至意识形态化。不久前,《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经修订后重新出版,一位学界的朋友对我说:80年代,大家热衷于启蒙,批判传统,那时就能写出这样冷静和理性的书来,可以说是开风气之先。这位朋友过奖了。拙著再版是因为有社会需求,拙著修订,原因之一却是因为其中仍不免有情绪化简单化的痕迹。而且,即使经过了这次修订,细心而敏感的读者,也许还是能够从中觉察到我刚刚在上面描述过的认识转变。

  拙著究竟是一本什么样的书?它提出了什么问题,以及它如何提出问题和从哪里进入问题?如果说,它是一部名副其实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就像它的副标题所言明的那样,它与以往的中国法制史研究有什么不同?与时下一般以“法律文化”相标榜的论著又有何区别?这些答案恐怕只能通过阅读来获得,而且,见仁见智,我的回答也未见得比读者的更好。尽管如此,我还是想把自己的看法写下来给读者参考,原因是,第一,如果不了解这些问题,读者就没有办法了解我后来所做的事情。第二,我此刻要做的不是去罗列和复述书中的观点,而是讨论具体观点后面的东西,这些东西虽然重要,但是最容易被人们忽略。最后,也是最直接的原因是,我的看法是现成的,我是说,我已经有一篇现成的文章(即新近发表的拙著“再版前言”)在那里,所以,现在只需把它稍加剪裁搬过来就可以了。如果有的读者已经在拙著的新版本中读到了这段文字,那他或她可以略去下面的段落。

  正如我自己曾经一再强调的,本书是一种所谓“事实研究”。然而,这样说究竟是什么意思呢?是说我所做的就是完全客观地观察和描述“历史事实”吗?如果是这样,就可能引出下面问题:我们实际上有可能不偏不倚、不存任何偏见地去研究“事实”吗?而且,是不是真的有这样一种“事实”在那里等着我们去发现呢?卡西尔认为,历史学的事实是符号性的而非物理性的,这种事实只存在于历史学家的工作当中。其实,不只历史事实如此,当下的事实也是如此。吉尔兹指出,人类学知识的源泉不是社会实在而是学者们的人造之物。说到底,无论历史学家还是人类学家,他们所面对和处理的“事实”都是文化的,因此也都是符号的。而“发现”和了解这种事实的唯一办法,不管我们承认与否,只能是解释。那么解释有可能不偏不倚、完全客观吗?如果我们承认人的有限性,则我们的回答就一定是否定的。事实上,现代阐释学正是基于人类存在的有限性而建构其认识理论的。说到这里,人们也许更有理由追问,既如此,你所说的“事实研究”到底是什么意思?与其他人的法律史研究相比,它又有什么特别之处?“事实研究”这种提法,一方面可用以标示本书的性质,同时也可以用来强调研究者的立场,即旨在辨别异同而不是比较优劣,说得更明白些,本书所关注的不是“应当怎样”一类问题,而是“实际怎样”以及“为什么这样”的问题。当然,这样的问题也可以不同方式提出,比如历史学的方式,或者,社会学的方式。而本书所采取的却可以说是解释学的方式。这首先是因为,我从一开始就把所要探究的“事实”自觉地视为文化的和符号的。这就是为什么本书的副标题写作“法律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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