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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守法律为本 变通法律为用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内容提要]:笔者在对司法理念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指出建立现代司法理念应注意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法律调整优于调整法律、服从法律而非服从民意等七个重要问题。而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支撑的法官思维模式必须符合法官职业思维特征,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推理机制。在法律推理过程中需要进行法律适用解释时,应当信守法律为本、变通法律为用。构建法官职业思维模式面临着诉讼观念和司法体制上的重重障碍,但我们法官仍应全方位培养自身的法律思维模式。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与传统的“治民手段”意义上的法治(rule by law,这也算是一种“中国特色”吧)不同,现代意义上(或者说真正意义上)的法治(rule of law)意味着“法的统治”,也就是说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所有自然人、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和政党的行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规范和调整,其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在实际运行中,则首先表现为司法权对其他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的制约。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法治,司法必须改革。而司法改革和司法权的运作,应当以先进的司法理念为支撑。处于司法权力中心的法官,则必须树立先进的现代司法理念,并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思维模式。

  一、现代司法理念的考察与反思

  放眼全球,纵观古今,司法理念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发展而不断变化。通过对古今中外司法理念演变的考察,取长补短、去粗存精,显然对我国现代司法理念的建立不无裨益。

  (一)“理念”溯源

  所谓理念(ideas),是指柏拉图、康德、黑格尔等人哲学中的“观念”,通常译为“理念”。柏拉图认为,观念是指永恒不变,而为现实世界之根源的独立存在的、非物质的实体。康德则称之为“纯理性的概念”。他把理念看成仅仅是某种主观和偶然的东西。黑格尔认为,理念是概念和客观性的绝对统一,理念即是真理,因为真理就是客观性对于概念的符合。理念是一个辩证过程,它经历着三个阶段:(一)生命(直接形式下的理念);(二)认识(间接性形式下的理念,包括理论的理念与实践的理念两个方面);(三)绝对真理(逻辑发展过程的最后一个阶段)。1仔细分析这三位哲人关于理念的学说我们不难看出,黑格尔的理念学说更具有合理性。这位唯心主义哲学家利用其辩证法思想比较客观地反映了人们认识事物的过程。

  笔者认为,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视角考察,理念当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经过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的若干次反复以后,形成的对客观事物的系统、理性的思考。它受一定社会的物质条件和人们认识能力的制约,并随其变化不断发展,逐渐正确反映客观世界,无限接近绝对真理。同时,它作为一种价值观和方法论,又指导着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辩证唯物主义的“理念”范畴,具备如下特征:其一,理念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的产物。其二,理念的形成须经过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其三,理念的发展受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和人们的认识能力。其四,理念是一种价值观和方法论。其五,理念对人们的实践活动具有指导作用。

  (二)司法理念及其嬗变

  所谓司法理念,是在对法的价值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关于司法的功能、性质以及司法权如何运作的系统的、理性的思考。司法理念是司法活动的价值观和方法论,直接作用于司法人员,形成“行动中的法”即“活法”,2对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产生巨大作用,并直接影响着社会正义和秩序两大法律价值。对司法理念这一概念,我们应作如下理解:其一,司法理念具有历史性,其产生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并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其二,司法理念是法官群体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与其他任何理念一样,司法理念也需要经过认识过程的多次反复,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才能最终形成。其三,司法理念是系统、理性思考的结果。司法理念是对司法活动所有环节和要素进行系统考察后形成的。其四,司法理念决定法官意识,是司法活动的价值观和方法论,决定着司法活动的方向,并间接作用于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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